- 外国网络法选编(第1辑)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
- 2192字
- 2021-05-17 10:41:20
第3节 释义
在本法中:
(1)明确同意——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明确同意”的术语,指——
(A)收件人明确同意接收信息,这种同意既可以是收件人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回应明确而明示征求同意的请求时作出的。
(B)如果上述信息来自收件人向其表示同意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在表示同意之时,收件人已得到明确而明示的提示,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可能转让给主动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其他当事人。
(2)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
(A)一般规定——“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术语,指以发放商业广告或者促销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电子邮件信息(包括为商业目的而经营的互联网网站内容)。
(B)交易性或者关联性信息——“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术语,不包括交易性或者关联性信息。
(C)与主要目的有关的管理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后不迟于12个月内,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根据确定相关标准的第13节的规定,制定管理规定,进一步确定电子邮件信息的主要目的。
(D)公司或者网站名称的提及——如果电子邮件信息中含有的某一商业性机构名称或者某一商业性机构网站链接的内容,表示的系商业性广告或者商业性产品或者服务促销外的主要目的,则这类内容并不导致上述信息被视为本法规定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
(3)委员会——“委员会”的术语,指联邦贸易委员会。
(4)域名——“域名”的术语,指在任何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的或者由上述机构分配的、作为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组成部分的、以字母数字构成的任何名称。
(5)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的术语,指通常以一串字符表示的、由独一无二的用户名或者邮箱(通常称为“本地部分”)和互联网域名名称(通常称为“域名部分”)组成的以及无论是否显示均可以收发电子邮件信息的名称。
(6)电子邮件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的术语,指发送至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
(7)《FTC法》——“FTC法”的术语,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5编第41节以下)。
(8)头信息——“头信息”的术语,指电子邮件信息所附的来源、目的地和路径信息,包括发送人域名、发送人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出现在识别或者旨在识别信息发送人栏的其他任何信息。
(9)发送——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发送”术语,指发起或者传送前述信息,或者诱使发起或者传送前述信息的行为,但不包括例行发送前述信息的行为。在本款中,视为发送信息的人,可以多于一人。
(10)互联网——“互联网”的术语,与《互联网免税法》(《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7编第151节以下)所规定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11)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术语,与1934年《通信法》第231节第(e)条第(4)款【《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47编第(e)条第(4)款】所规定的术语的含义相同。
(12)诱使——用于发送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诱使”术语,指付费、支付其他对价或者引诱他人代为发送前述信息的故意行为。
(13)受到保护的计算机——“受到保护的计算机”的术语,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030节第(e)条第(2)款第(B)项所规定的术语含义相同。
(14)收件人——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时的“收件人”术语,指发送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授权用户。如果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收件人除发送前述信息的地址外,还有一个或者多个电子邮件地址,该收件人应当分别视为上述每一个地址的收件人。如果某一电子邮件地址已被重新分配给新用户,新用户不应视为重新分配之前发送至该地址的任何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收件人。
(15)例行发送——“例行发送”的术语,指通过自动的技术方法,为已识别的收件人或者已向收件人提供地址之人,传播、发送、传递、处理或者储存电子邮件信息的行为。
(16)发件人——
(A)一般规定——除第(B)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于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时的“发件人”术语,指发送前述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为其产品、服务或者互联网网站做广告或者进行促销的人。
(B)独立业务单位或者部门——通过独立业务单位或者部门进行经营的机构,在信息中向收件人称,其系上述特定的业务单位或者部门而不是上述机构组成部分的业务单位或者部门,则视上述业务单位或者部门为本法意义上的前述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的发件人。
(17)交易性或者关联性信息——
(A)一般规定——“交易性或者关联性信息”的术语,指主要目的为下列内容的电子邮件信息——
(i)促进、完成或者确认收件人此前已经同意与发件人进行的商业交易的;
(ii)为收件人使用或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担保信息、产品召回信息以及安全或者保险信息的;
(iii)提供——
(I)有关条款或者功能改变通知的;
(II)有关收件人资格或者地位改变通知的;
(III)定期发送的账户余额信息以及与订单、成员、账户、贷款或者类似的涉及收件人正在购买或者使用的由发件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当前商业活动的其他解释说明的。
(iv)提供与雇佣关系直接相关或者与收件人当前介入、参与或者加入的受益计划相关的信息的;
(v)根据收件人与发件人之间先前达成的协议,交付收件人有权收到的包括更新换代后的产品在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B)释义的修改——为适应电子邮件技术或者行业的发展变化和实现本法的宗旨而必须修改上述信息释义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节的规定,通过制定管理规定修改第(A)项规定的释义,扩大或者缩小本法视为交易性或者关联性信息的信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