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50-2015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主编
- 556字
- 2021-08-13 19:29:42
5.4 原油稳定
5.4.1 油田内部原油应通过技术经济评价确定是否进行稳定处理。当油田内部原油蒸发损耗低于0.2%时,可不进行原油稳定。
5.4.2 原油稳定装置前的原油集输工艺流程应密闭。
5.4.3 原油稳定宜与原油脱水、原油外输统筹设计,合理利用能量。
5.4.4 原油稳定的深度应根据原油中轻组分含量、稳定原油的储存和外输条件确定。稳定原油在最高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设计值不宜高于当地大气压的0.7倍。
5.4.5 原油稳定采用负压闪蒸、正压闪蒸或分馏工艺,应根据原油组成、油品物性、稳定深度、产品要求及其相关的集输工艺流程,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5.4.6 进行原油组分分析的油样应具有代表性。原油稳定的设计进料组成应由原油中的轻组分含量和原油蒸馏标准试验数据拟合而成。原油蒸馏标准试验的最重馏分的沸点宜高于500℃。
5.4.7 原油稳定装置的设计能力应与所辖油田或区块的产油量相适应,允许波动范围宜取80%~120%,装置的年运行时数宜取8000h。在工程适应期内,装置负荷率不应低于60%。
5.4.8 原油稳定装置应有进油总管自动关断和事故越装置旁路流程,旁路的原油不应直接进入浮顶罐。
5.4.9 原油稳定装置生产的轻烃应密闭储运或处理,生产的不凝气应就近输入天然气凝液回收系统回收利用。
5.4.10 原油稳定装置产生的污水应密闭收集,与原油集输系统产生的污水统一处理。
5.4.11 原油稳定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原油稳定设计规范》SY/T 006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