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油罐烃蒸气回收

5.5.1 对不适于进行稳定处理的原油,可采用油罐烃蒸气回收工艺。

5.5.2 烃蒸气回收系统的油罐应配有呼吸阀、液压安全阀(或液封)及自动补气阀。

5.5.3 油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和自动补气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SY/T 0511.1的规定选用,排气能力应大于可能出现的最大瞬时量,吸气能力应大于压缩机的吸气能力,其排气压力上限值不宜超过油罐试验压力的80%;

2 液压安全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储罐附件 第2部分:液压安全阀》SY/T 0511.2的规定选用,启动压力应介于呼吸阀工作压力与油罐试验压力之间;

3 当油罐的压力低于200Pa时,自动补气阀应能及时补气,通过能力不应小于抽气压缩机的最大排量。

5.5.4 抽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正常工作压力范围的下限值宜为150Pa,上限值应根据油罐的试验压力和使用年限确定。

2 抽气压缩机宜选用螺杆压缩机。

3 抽气压缩机应能实现自动启动、停机或调节抽气量。

4 抽气压缩机的设计排量可取油罐蒸发气量的1.5倍~2.0倍。油罐蒸发气量应包括烃蒸气、水蒸气等全部气量。

5 油罐的烃蒸发气量可按原油进罐前的末级分离压力、分离温度,按照在实验室做出的相近段的原油脱气系数或气在原油中的溶解系数,并结合类似条件的运行数据确定。已投产油罐的烃蒸发气量,应通过实测确定。

5.5.5 罐区内罐与罐之间的抽气管道宜连通,油罐数量多时可适当分组,但应校核管道压降,保持均衡。管道总压降不宜高于200Pa。

5.5.6 抽气管道不应有液袋,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3%,并应有防冻、排液措施。

5.5.7 原油进罐前的分离器应有可靠的液位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