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案例2 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刘某(美国籍)父母常年居住国外,其随外祖母一起在国内生活。某日上午,刘某酒后在某市新华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刘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随身背的书包抢占在旁边座位上,这时一位张姓乘客将其书包拿起递给他,欲坐在该位置上,刘某拿过书包朝该乘客身上砸去,并骂道:“谁让你拿我书包,这位置是你坐的吗!”售票员闻讯赶到问他:“这位置有人坐吗?”刘某答:“有人坐。”售票员问他:“谁在这儿坐?”刘某答:“你管不着。”随后拿起书包朝张姓乘客吼道:“你干嘛拿我书包,要偷钱哪。”张姓乘客愤怒地与他讲理,刘某更是恼羞成怒,上前抓住张姓乘客的衣服,非说张姓乘客偷了他的钱,并推推搡搡到门口,结果公共汽车到下一站点停车时,车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车。有乘客报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制止。随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作出处罚。

本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本案中,刘某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