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2156字
- 2021-09-09 19:46:43
17 纪念币销售构成经营者欺诈的裁判标准———张建红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一中民终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 :张建红
被告(上诉人) :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经典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5日,张建红从传世经典公司的网站www. csjd58. com上看到传世经典公司对其销售的国宝九龙金币的宣传,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附送材料包括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检验证书、工艺证书。张建红向传世经典公司支付货款19998元。国宝九龙金币包装盒上记载: 2012年,正值中国传统生肖纪年之“壬辰(龙)年”,在中国人心中,“龙”是中国的象征,每个中国人都被誉为“龙的传人”,为贺岁中国生肖龙年,特别发行以中国国宝“北海九龙壁”为核心表现元素的“国宝九龙币”,并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国宝九龙金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每套9枚,每枚面值均为5DOLLARS(元)。
传世经典公司网站www. csjd58. com对国宝九龙金币进行了如下宣传: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引言如下: 1988年龙年,国家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生肖龙币”; 2000年龙年,国家还是用了国宝九龙壁上的一条龙发行“千禧龙钞”; 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并破例用24K金按1:95的“九五之尊”寓意比例打造一尊“国宝九龙壁”;与9枚“国宝九龙金币”配套发行,每枚金币含999纯黄金1/20盎司,金壁为24K金,10颗龙珠红宝石,金光闪闪,“生肖金币”是法定货币的“生肖钱”,国宝铸造的“国宝九龙金币”就是“国宝生肖钱”。“生肖金币”带面值,可流通,是国家法定货币,是黄金铸造的“生肖钱”。2012年龙年,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壁”上的九条祥龙完整发行9枚“国宝九龙金币”贺岁“龙的传人”,这是千百年来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专家表示,“国宝九龙壁”本身就是国宝,铸造成“国宝九龙金币”就是价值连城的“国宝生肖钱”。
双方对国宝九龙金币的金纯度无异议,对国宝九龙金币非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无异议,对国宝九龙金币非中国境内的流通货币无异议。传世经典公司亦认可国宝九龙金币非法定货币。
【案件焦点】
1.张建红购买纪念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2.传世经典公司向张建红销售纪念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者欺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作为经营者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上述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宝九龙币的国家发行系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国宝九龙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经营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张建红返还国宝九龙金币;传世经典公司进行双倍赔偿。
传世经典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的情况下,隐瞒国宝九龙金币的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且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国家”并非中国,上述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宝九龙币的国家发行系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国宝九龙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传世经典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进行双倍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个人购买纪念币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调整。根据消法的立法目的,其所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应具有较为宽广的覆盖面,即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均应属于生活消费。本案传世经典公司销售国宝九龙金币的行为系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张建红购买国宝九龙金币系用于赠送他人,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故张建红的行为应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合法权益受消法保护。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本身就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消费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不影响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判断。本案中,传世经典公司认为张建红可以通过查看金币的正反面图案,来判断出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的法定货币,在张建红未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传世经典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传世经典公司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且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此“国家”并非中国,其虚假宣传导致张建红误认为国宝九龙金币系由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传世经典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张建红是否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不影响传世经典公司欺诈行为的成立,故传世经典公司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耿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