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371字
- 2021-09-28 11:04:36
第二十八条 【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注解
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当填写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表格中应当有要求申请人填写对登记资料的利用用途的栏目。具体的利用用途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的利用用途对所获得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其他目的。在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时,只需审查申请人填写的利用用途是否合法即可。
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必须对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行为明令禁止。
配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第49条;《刑法》第111条、第219条、第3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