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理解与适用

[工会的撤销]

(1)原则: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组织,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2)适用情形:①企业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终止;②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3)程序:报告上一级工会。

(4)会员会籍处理办法:应当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制定。

▶条文参见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