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理解与适用

1.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工会主席。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但并非必须。工会主席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条文参见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6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