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97字
- 2021-09-18 15:18:48
第十四条 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理解与适用
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的法人资格是指工会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总的来说,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都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基层工会因为不一定具备法人条件,也就不一定具备法人资格。具体来说:
1.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但是民法总则规定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90、91条具体对社会团体法人进行了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58条、第90条、第91条;《民法通则》第37条、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