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解与适用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任期]

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需要指出的是,该条虽然没有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任期,但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可知,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也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