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监督权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条文参见

《宪法》第16、17条;《劳动合同法》第51条;《劳动法》第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0、11、49-53条;《公司法》第18条;《安全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6-39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