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20字
- 2021-09-18 15:18:52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理解与适用
[工会的参政议政权]
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政府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任何问题时都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而仅限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