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政府协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理解与适用

政府对工会参与政治的权利的保障,具体体现在:

1.县级以上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工作,而且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这里的 “采取适当方式”,是指因地、因事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形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座谈会、现场会、联席会议等。

2.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由企业联合会代表)、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进而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条文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条、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