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理解与适用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休养所;报刊、杂志社、出版社;工会院校、文艺团体;体育场馆;宾馆、旅行社;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业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任何行政机关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禁止随意改变工会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