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理解与适用

1.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理,辅之以民事处理。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二是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工会工作人员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49条;《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