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12字
- 2021-09-18 15:18:55
第五十条 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1.适用的行为:两种,即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行为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
2.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法律、批评教育的方法,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却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工会法》第3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