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院长:医疗美容经营管理的观点与策略
- 李滨
- 2668字
- 2021-09-17 21:13:57
第3节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美容业的影响
2019年12月28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生健康法》)获得通过,于2020年6月1日生效。《卫生健康法》的如期落地会让医疗美容市场格局发生相应改变,其中有机会,也有挑战。
一、公立医院品牌被利用的时代正式终结
很多中国公立医院的品牌已经被私人老板利用了近40年。改革开放伊始,医疗产业化政策的试水为那些本来并不知道医疗为何物的投机者们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他们偶然知道了一个秘密:利用“医疗”这个招牌比较容易赚钱,要想骗也非常容易。他们没有什么道德边界和伦理底线,更谈不上遵守法律规范。这些流窜于大街小巷的人,在那个只论输赢的特殊时期大肆钻着法律法规的空子。那个年代,大量的公立医院被私人承包,猫鼠勾连,花样百出。直到这部《卫生健康法》问世,才算是第一次正式以立法的方式终结了私人资本从公立医院捞金的时代。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成就了一大批富豪,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
《卫生健康法》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公立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立法思想在《卫生健康法》中得以贯彻。虽然没有规定公立医院不得从事营利性医疗项目,但是公立医院将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营利性医疗行业的市场竞争,这是否意味着日后公立医院会逐步退出营利性医疗或者消费医疗市场,还需要观察。另外,某些公立企业医院将是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科室承包医院。
二、从立法思想分析消费医疗政策走向
(1)公立医院将进一步回归社会公益。《卫生健康法》的底层逻辑是强调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以及对疾病医疗的绝对化重视,这一基本理念用法律方式确立下来,成为公立医院的主要使命。这部法律第一次告诉公立医院不能做的是什么,即营利性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都不提倡公立医院做。
(2)作为国有资产,公立医院品牌本来就不应被侵占,然而,它们的科室已经被承包或变相承包了三四十年。那是一个漫长的时期,成为今天医患矛盾加剧的诱因之一。如此一来,是不是意味着社会资本永远不能与公立医院合作了呢?当然不是,只是合作的前提变了——前提是合作方要先承担风险,不能光占便宜。
(3)承包科室正式成为违法行为后,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的合作必须是整体性的,要么全部收购,要么全部托管,再有就是承接外包服务,这一切都是责权利对等的。那种把公立医院最赚钱的部分以各种名义变成私人老板的提款机的做法,不再只是违规,而是违法。
(4)共享医疗模式成为新的投资机会。《卫生健康法》第四十九条涉及了一点共享医疗的概念,“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基于互联网医院的共享医疗平台是有利于医疗资源充分发挥效力的模式,也是利用社会资本弥补公立医院医疗设施不全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5)混合所有制似乎不适用于医疗领域。人们曾经寄希望于股权合作的方式,让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各种形式的医疗机构,作为社会资本办医的途径。《卫生健康法》让这类想法彻底落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原则被法律予以明确,显现出对医疗行业产业化政策的修正思路。
三、公立医院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何去何从
营利性机构有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其产生盈利后向出资人分红。非营利性机构有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企业、基金会等,登记机关为民政部系统,其产生的盈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红或变相分红。公立医院的营利性机构包括自办和参股两种。
2018年8月3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新条例正式施行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大条例同时废止。
对公立医院的三产公司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由于开办主体是公司,所以在《卫生健康法》生效后面临改制,比如北京整形外科医院三产公司开办的国贸门诊部、平安门诊部以及位于国贸地区和大屯地区的两家医院,即使永远不分红,也仍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在改制范围之内。
公立医院参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有不少,比如成都的八大处医疗美容医院、河南整形医院等,如果是登记的股份,而不是协议性的“干股”,便只能退股了。
四、关于“法不溯及既往”
可能有人会说,公立医院已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于《卫生健康法》生效前,那么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下,这些机构的去向如何?这里姑且一论。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部法律只能约束该法律生效之后所发生的事项,有关机关不得以此为依据重新处理该法律生效以前的事项,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二是有利追溯,即如果对公民或行政相对人有利,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在民法中,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当时违法,但依照现行法律合法,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在刑法中,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即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如果生硬照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那么可能会有人认为公立医院在2020年6月1日《卫生健康法》实施前已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不过,这样一来,虽然对这部分公立医院及从业人员有利,但对整体医疗行业发展不利,对营利性医疗市场不公平,势必违背《卫生健康法》的立法目标,最终导致法律失去维护公平正义的尊严。
因此,公立医院以各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应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退出办法,限定退出时间;或变更经营模式,平稳过渡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整体出售。
五、未来的医疗美容业会逐步彻底市场化
未来医疗美容市场格局的变化宛如船到桥头,两大阵营逐渐形成:一边是公立医院的学术平台,另一边是民营医院的营销平台,公立医院的医生们会在两个平台之间转换,多点执业和共享平台为他们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同时也不会失去公立医院的学术高地。民营医院的医生也可以在学术大会上交流讨论,但短时间内向公立医院回流的可能性不大。
《卫生健康法》之下,由公立医院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会在未来三五年内退出,给社会资本提供一轮新的投资机会。
公立医院退出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后,营利性医疗业务(消费医疗)项目会逐步萎缩,医疗美容业管理政策的双重标准将逐步统一。监管的公平让市场竞争慢慢变得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