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亦将其称为危险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构成要件:(一)须有“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二)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即在有法定侵权行为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即使与行为人过错无关,行为人也要负民事责任,而不必考虑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否过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对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高度危险实验操作导致大学生损害的责任。如高校组织大学生在高压下的电工实习或做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实验导致的大学生伤害等。

(二)高校教工职务侵权行为。如高校教师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师源性职务侵权行为等。

(三)饲养动物致大学生伤害的侵权责任。如高校保卫部门饲养的校园巡逻犬咬伤校内大学生。但在大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被饲养动物咬伤的,因其发生地不在高校校园,按有关规定应是不负侵权责任的。

(四)高校教学设备问题所致的侵权行为责任。通常是由大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有缺陷的教学器材造成的大学生权益损害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高校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