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公平责任原则

在处理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责任时,同样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学者又称平衡责任原则。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侵权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理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适用于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情况。本书认为,平衡责任原则其实也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侵权行为损害,但行为人和受害人主观上都无过错,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危险责任的情况。这时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有违法律公平、人道的观念。所以让行为人分担部分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正义,达到社会的和谐。这种基于公平观念的考虑而让行为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的,就称为公平责任原则。

随着我国高校的发展,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也是建设和谐高校校园的现实需要。公平责任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和谐社会客观的需要,来调整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问题。一般情况下,它根据我国高校实际情况,无过错方的高校作为当事人主动“分担”责任,这也解决了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在只有两个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一部分侵权责任归属无法确定的问题,从而对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形成了较完整的归责三元论体系,这是确立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基础。

同时,要注意到,公平责任原则最初是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纠纷中逐渐产生和确立起来的。这种基于公平人道观念的考虑而确立的责任归属原则很大程度上缓和了人们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对于当前社会的某些不公平现象,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作为校园中的弱势群体,在各方面均处于劣势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维稳、减少高校集体性诉求发生的功能。但在我国高校的现实中,少数人人为地扩大这一责任原则的外延,譬如,某高校新生军训时猝死之后,家长对高校的高额索赔并无理取闹的行为,无疑也会给高校及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因素。


[1].刘庆、蓝日皎:《试论高校的教育侵权责任》,《教育探索》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