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治社会建设与社区治理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以及“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针,2017年党的十九大再次确认了上述目标与方针。显然,党在其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社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意义自不待言。江必新、王宏霞认为:“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夯基固本,是破解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是对人情社会的反思重构和对公共理性的培育与提升,有助于弥合转型中国的社会共识。”[1]我们应该如何有序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呢?这首先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它至少涉及对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和建设策略等要素的反思与重构。其中,建设依据回答的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规范形式或规范类型的问题。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在共同体中被公认为有效的规范不一定都是‘法律规范’。构成共同体强制力机制的人所起的官方功能并不都是与法律强制力有关。”[2]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换言之,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规范不仅仅是国家制定法,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同样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问题在于,法治社会建设中多元规范之间存在一种怎样的关系,以及我们又该如何去认知和分析法治社会中的多元规范呢?显然,关注并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中多元规范的关系,并重塑一种合理有效的多元规范关系或规范结构,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