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课题研究报告
- 中国残联维权部
- 1607字
- 2021-09-24 18:13:16
第十二节 监护人的职责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职责是由监护的目的所决定的。监护人是受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人,其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整个诉讼活动。[29]监护人依法履行其监护的职责,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监护人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依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也应当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30]
监护职责可以大致分为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有具体列举,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对精神病人来说,人身监护重在医治疗养和约束精神病人的行为。在履行此种监护职责方面,监护人应尽到认真、谨慎地看护和约束精神病人的义务。人身监护也包括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尚小,常常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对其管教和约束。而精神病人一般生活不能自理,又容易发病滋事,更需要监护人予以保护。所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到管教约束的责任,不仅仅有利于监护人,而且也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教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监护主要是管理、使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财产。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监护人不仅可以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为了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也可以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鉴于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列举,对于残疾人的监护人不再对其具体监护职责加以规定。但是,对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的内容,参照上述比较法的规定,应进行明确的列举。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强调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具体类型,不作列举,只是强调“依法”承担,从而通过引致性规范委诸普通民事、刑事法律规定。例如,因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第二,鉴于监护制度之设,旨在维护欠缺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能有利害冲突,如果由与被监护人有利益冲突的人担任监护人,则容易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基于自己的利益而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不正当的使用、调换或作其他用途,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明确强调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不得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应强调监护人如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即监护人不得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捐赠或者借用给他人。
第四,不动产价值巨大,而且关系被监护人的居住乃至生存,故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需强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处分,须经过监护监督人的同意,以免因监护人的不审慎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