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残疾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优先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的分类,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为了对他人土地使用价值加以利用而设定的权利。[33]

考虑到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甚至对于因设定宅基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根据相关规章,该费用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垦义务人,而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开垦费,该费用不得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收取。农民建房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应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费用。[34]因此以往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多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即农村居民能够以非常廉价的价格甚至是无偿获得宅基地。通过分给农村居民宅基地,能够有效的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最终维护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由于廉价或无偿提供宅基地导致了我国许多农村出现滥占宅基地的情形,不利于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因此许多地方开展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为了防止因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而对农村残疾人户造成过重的负担,进而损害残疾人的权益,各地陆续有相关规定出台,如《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十九条“贫困残疾人户在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因此规定“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不得收取宅基地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应是《残疾人保障法》的应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