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对监理工作的现场监理行为主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为了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等。

2.2.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2.1.1 考试的意义

通过考试手段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监理工作能力的做法是国际惯例。通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助于将来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利于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公正、客观地确认参加考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监理工作所需知识;通过考试的途径,建立全国的监理人员库;同国际接轨,通过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确认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助于我国监理企业进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市场。

2.2.1.2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报考条件集中体现了对监理工程师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素质要求。

2.2.1.3 考试内容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主要是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所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等六大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分别设置《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

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科目的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2.2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对建设领域内执业技术人员也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比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通过了监理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执业活动。未获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相关活动。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也就具有了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三种情形。

2.2.2.1 注册的程序

取得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2.2.2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的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2.2.3 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

(2)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

(3)监理企业名称变更。

(4)监理企业撤销、合并等。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是常见的变更情形,这种变更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2.2.4 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2.2.5 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监理工程师通过注册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2.2.6 注册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2.2.7 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2.2.3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2.2.4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2.5 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继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2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2个注册专业选修课8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继续教育的方式有两种,即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

2.2.6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建设监理活动中的监理人员、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理工程师,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有: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