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利改革取得新进展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2014年,农村水利工作以加快改革创新农村水利组织发动、资金投入、建管模式、运行管护等四项机制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重点,坚持理论指导和实践推动并重,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结合,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相互促进,农村水利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一、农村水利组织发动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

一是强化行政发动。各地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农村水利建设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湖南、四川等地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部署和督导,广西、宁夏等地四大班子领导带头参加兴修水利劳动;江西、四川等18个省份健全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领导牵头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一些地方人大、政协采取专题询问或调研督查等方式,强化对农村水利工作的督导和推动。二是强化项目带动。各地主动适应土地流转加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年度项目申报制和竞争立项,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大的地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全过程参与,积极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发展现代农业。同时,把农业发展项目与美化乡村、与环境改善等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激发和带动了社会力量兴修水利的积极性。三是强化奖惩促动。各地进一步健全了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绩效考核、群众评议、奖优罚劣等机制。对政府不重视、受益主体不积极、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的,采取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投资和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等进行了惩戒,有的甚至实行“一票否决”。24个省份持续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竞赛”活动,激发了县乡政府和农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等地以县、乡、村或流域为单元,通过树立和推广示范样板和典型标杆,形成了大兴农田水利的局面。有的地方探索实行让农村基层党组织、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实施和管护主体,发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修水利。四是强化指导和舆论推动。各级水利部门建立健全了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督导检查、技术帮扶、试点示范等机制,并不断强化建设进度跟踪和信息公开通报,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水利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简报、政务信息、网络等平台,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专题专栏报道,大力宣传各地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推介各地实践中创造的好政策、好机制、好经验和好做法。各地结合实际多渠道、广媒介和高密度地大力宣传,为农村水利改革发展持续升温营造良好氛围。

二、农村水利多元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发挥公共财政资金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地坚持把农村水利投资作为应保必保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地用电税收、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及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政策,出台了支持农村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纲要、条例或办法。全年各级财政农村水利投入超过2000亿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通过水利部门安排农村水利建设投资728.09亿元,较上年增长27.2%,充分发挥了公共财政的主渠道作用。二是发挥规划统领作用。各地进一步强化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作用,推广安徽等地成立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等有效做法,整体推进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很多地方将农村水利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同步规划,协调建设,聚集和发挥了资金整体效益。三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在大力推广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自主申报、竞争立项等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金融支持、价格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以及建立项目投资者和工程运营者稳定合理的盈利预期和健全农业节水激励约束机制等,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特别是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

三、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模式创新迈出新步伐

一是进一步下放了项目审批权。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责任、权力、资金和任务,省级和中央层面加快构建了“政策引导、制度约束、规划统筹、监督管控、考核评估”的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2014年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查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级。二是强化因地制宜探索项目建管模式。在严格执行大中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执行“四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特点的建设管理方式,推行政府质量监督、受益农民全过程参与、监理单位巡回监理、群众监督员跟踪监督、媒体舆论引导、信息公开通报和社会公示等制度,切实强化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三是强化财政资金分配竞争立项。进一步扩大了农村水利项目自主申报、竞争立项范围,把政府高度重视、受益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前置条件,有力促进了各方资源的有机聚合。

四、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改革创新取得实质进展

一是工程产权改革开始破题。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以改革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明晰和移交工程产权、创新运行管护模式、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探索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为重点,以县为单元,2014—2016年在全国启动100个试点。二是工程运行持续运行能力明显提升。各地继续巩固灌区、泵站等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积极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中央统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部分用于工程管护补助。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县级“三项机制”,加快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有的地方推行“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护模式,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管护;地方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找“婆家”、请“保姆”、聘“护工”、寻“斗长”;有的地方采取财政适当补助、水费计提以及工程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分摊等方式,较好解决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有的地方结合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用水权交易。三是树立和推广改革创新典型。江苏省洪泽县、安徽省定远县、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等3个县(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探索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培育专业化的社会服务队伍为目标,完成了云南陆良县引入社会资本、澄江县大户自建自管农田水利工程等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并通过媒体公开招标和召开招商比选会方式,确定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与管护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召开现场会树立和推广改革创新典型。《农田水利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

五、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

一是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在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及验收评估任务的基础上,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以规范人员配备、改善基础设施、配备设备装备、健全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任务,实现人员持证上岗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80%的目标。各地采取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水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与统筹和相关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等方式,加大了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人员培训等投入力度。全年培训基层水利人员2万余人次。二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核心在扶持、规范和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切实发挥其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已有26个省份以直接投资、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起农田水利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护主体。按照国家农民合作社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评定254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国家级示范组织并由九部委正式发布,树立了一批样板和标杆。三是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得到重视。2014年,国家把水利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纳入“三支一扶”范围,享受大学生村官同等政策待遇,要求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空编空岗的,应优先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2015年,农村水利改革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组全面深化水利改革总体要求,大力践行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创新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总结形成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农村水利健康持续发展。

周玉 蔡媛媛 执笔

王爱国 倪文进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