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必然”

除了介绍逻辑系统和探讨与逻辑系统相关的问题外,金先生论述逻辑的地方非常多,而且讨论的角度也不同。比如,他探讨过逻辑与逻辑学的区别,区分过逻辑与逻辑系统的不同,论述过逻辑的不同种类,也讨论过逻辑与哲学、生活以及关于世界的认识的关系等。在这众多讨论中,由于涉及逻辑与其他东西的区别,因而“逻辑是什么”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看到,虽然金先生开始曾认为“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逻辑是什么,我们不能在任何严格程度上定义它”(2),但是他始终没有放弃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因此,尽管我们也许无法在金先生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十分明确而清晰的逻辑定义,但是依然可以在他的那些讨论中看到他关于逻辑的看法,由此把握他的逻辑观。

在金先生涉及逻辑性质的说明中,有一个词出现得非常频繁,那就是“必然”。在我看来,由于金先生是在探讨逻辑的性质的时候使用了这个词并且总是围绕它来进行讨论,因此它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我就以它为主线来探讨金先生的逻辑观。

有人认为,金先生没有正式提出关于逻辑的定义,但是非正式地提出过逻辑的定义,这就是“逻辑是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这虽然是金先生在课堂上常说的一句话,却是“一个真正的关于逻辑的定义”(3)。根据这种看法,在金先生关于逻辑的定义中最重要的概念显然是“必然关系”。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以它来支持我的论述却会有一个问题。金先生的这句话是他在1959年所写的《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中提到的,因此引用这一段论述应该考虑他的变化的逻辑观。我这样说绝不是意味着金先生对自己过去的观点总结得不对。在我看来,由于这是金先生在1959年说的话,而在这里他提到了“形式逻辑”(4),因而涉及形式逻辑的定义及其相关区别,问题比较复杂。由于我想把金先生关于必然的论述仅仅局限在他成熟的逻辑观之内,因此我虽然同意上述观点,但不能简单地以它为依据;尽管1936年前后的说明似乎不如上述说明明确,却依然需要在前者寻找文献支持。

在金先生关于逻辑的说明中,与上述说明比较近似的有:

1)严格地说,逻辑是命题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5)

这句话说明了逻辑是命题之间的关系,虽然指出了这种关系的特殊性,但是没有说明它是一种什么关系。不过直观上就可以看出,有了这样的看法,所需要的就是对命题之间的关系做出说明。在关于逻辑关系的说明过程中,金先生曾说,“‘如果——那么’这一关系归根结底乃是一种逻辑关系”(6)。金先生说的这一关系是典型的推论关系,显然包含着前提和结论,因此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由于金先生是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来使我们理解逻辑关系,而不是对逻辑是什么的说明,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看作关于逻辑的定义。不过,从这里其实可以看出,如果把它也看作金先生有关逻辑的说明,那么还需要说明的问题则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金先生则有比较明确的说明:

2)逻辑是一个命题或判断序列,或可任意命名的从一个得出另一个的序列。但是它不是任意一个序列或具有许多可选序列的序列,它是一个序列并且只是这个序列。它是一个必然序列。(7)

这里有关于命题之间关系的明确说明,即“从一个得出另一个的序列”。其中的“得出”实际上告诉我们,这样的关系具有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结构:得出的命题是结论,而由之出发的命题是前提。“序列”则进一步告诉我们,前提和结论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分开的。因此这样一种关系表示了一种前提和结论的关系,也就是一种推理或推论的关系。

以上说明是金先生关于逻辑的一个基本说明。类似的说法还有许多。比如他认为,在说明逻辑的时候,可以从逻辑教科书的主要内容出发,人们不是区别命题和判断,而是“仅探讨它们,以便确定它们的关系,看是不是一个从另一个得出,并且建立起它们的序列”(8)。这显然说的是命题与命题之间的推理,而且表明这样的推理是人们在逻辑中主要关注的。又比如,他说:“相信逻辑包含相信整个逻辑过程。如果一个人相信导致一个结论的一组前提,那么他就相信作为结论的过程。任何推理过程包含的步骤不要求独立的信念,在这种意义上,逻辑节省了信念。”(9)这里金先生说的是人们关于逻辑的信念,因此既有关于逻辑的论述,也有关于信念的论述。但是如果把其中的信念去掉,则大致也可以看出逻辑是什么,即逻辑是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

不仅如此,2)中的“必然序列”还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种从前提到结论的关系是必然的。尽管金先生认为“必然”这一概念很难定义,但是他还是努力进行说明:

3)如果经过对给定前提的最后分析,一个并且仅有一个能从这些前提得出的结论保留下来,那么一个序列就是必然的。(10)

这段说明无法令人满意。什么叫“最后分析”?“一个并且仅有一个……结论”是什么意思?这样的说明显然是不太清楚的。但是金先生似乎只是用它说明自己的“态度”(11),而不是当真用它来说明“必然”。这表明,在金先生看来,“必然”这一概念非常重要。除此之外,金先生还有另一段形象的说明:

4)“得出”一词没有时间或空间序列的意思。就像一条河有自己的流向,它大概说明阻力最小的方向,这是使原初思想的意义得以继续的方向。……思想中遇到最小反驳的方向就是使前提的意义得以继续的方向。使前提得以继续的方向就是“得出”。思想中“得出”的意思是指,如果一旦以前提的形式给出意义,则它是继续的。如果前提的意义是简明精确的,那么只能找到一个继续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就包含“必然”这一概念。(12)

这里,金先生是想通过对“得出”的解释来说明什么是必然。但是这段说明同样无法令人满意。不是不可以通过“得出”来说明必然,问题在于金先生这里的说明使用了比喻,而比喻总是不太清楚的。比如,什么是“阻力最小的方向”?什么是“思想中遇到最小反驳的方向”?按照这些比喻,我们当然可以大致体会到,这样的方向是自然的、顺畅的等,但是依然无法理解什么是必然。这里唯一与必然相关的说明大概是“只能找到一个继续的方向”这一说法,它可以使我们与3)中的“一个并且仅有一个……结论”联系起来考虑,因为它们的意思差不多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明字面上含有唯一性的意思,因此意味着应该不是任意的,应该不是随意的。金先生大概是希望以这种能够表达唯一性的方式来说明什么是必然。但是他也知道,“这绝不是严格的”(13)

以上1)~ 4)都是金先生在1927年的《序》这篇文章中所说的。它们可以体现金先生关于逻辑的比较系统的论述。由此可以看出,金先生认为必然是逻辑的性质,但是关于什么是必然,他没有给出严格的说明。这样的看法,在其他文章中也可以看到。比如下面的一些说法:

5)如果论理学的定义——狭义的定义——是研究命题与命题间必然关系的学问,则论理——论理学的对象——的性质也就包含必然的性质。……论理的性质就是必然。(14)

6)积极地说,逻辑就是“必然”;消极地说,它是取消矛盾。(15)

7)表示“必然”之系统为逻辑系统。(16)

8)逻辑学的对象——逻辑——就是必然的理。必然的理当然没有传统与数理的分别。……逻辑学虽有传统与数理的分别,而逻辑没有,它只是必然的理而已。(17)

9)作者在所写的《大学逻辑》那本书里,作者曾表示逻辑命题为必然的命题,而所谓必然,一方面是不能假,另一方面不能不真。(18)

10)从必然说,逻辑命题相等。(19)

这些论述出现在1931年到1948年间发表的不同论著中。它们有的是在讨论逻辑,并且讨论必然本身,如5)、9)、10);有的是在讨论逻辑系统,如6)、7);有的是在讨论被人们称为不同的逻辑的东西,如8)。从这样的论述可以看出,“必然”是金先生对逻辑的性质的最基本的说明,因此以必然来说明逻辑,在金先生不仅是显然的,也是自然的。这大概与金先生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有关,即他“本人向来主张只有一种逻辑”(20)。因此,你可以说这是逻辑,他可以说那是逻辑,但是在金先生看来,只有一种逻辑,而且万变不离其宗,逻辑的标志就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