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机草莓栽培实用技术(第二版)
- 雷家军 薛莉主编
- 2891字
- 2021-12-24 20:35:26
第二节 有机作物种植规范与包装储运要求
一、有机作物种植规范
(一)总则
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蔬菜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基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 5084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二级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
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临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应当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以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二)作物种植
1. 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当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作、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应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应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国家标准《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中的附录表A.1(表1-1)。
表1-1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滋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害虫时允许使用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附录表A.2所列出的物质(表1-2)。
表1-2 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应重视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二、有机产品包装与储运要求
(一)包装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
(二)贮藏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7 d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贮藏室空气调控、温度控制、干燥、湿度调节。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三)运输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污染或损毁。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