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理论二十讲
- (德)汉斯·约阿斯 沃尔夫冈·克诺伯
- 22227字
- 2022-03-21 18:06:25
第二讲
帕森斯与他尝试集各家大成的理论
读者在自己的阅读中或在课堂上,想必都已经听说过那些社会学之父或古典社会学家,像是德国的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和法国的涂尔干(Émile Durkheim, 1858—1917)。与这两位社会学的伟大人物并列的,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们几乎都认为还包括同时代的德国的齐美尔(Georg Simmel, 1858—1919)和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此外美国的米德(George H. Mead, 1863—1931)、托马斯(William Isaac Thomas, 1863—1947)、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 1864—1929)也常被人们提及。现在人们还可以热热闹闹地争论,还有哪些人可以(以及哪些人没资格)名列在重要学者名单、古典社会学理论的“大师名录”上。其中,特别常被提及、引发争议讨论、为人所注意的名字,有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特别还有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这些人从狭义上来说不算社会学家,但他们的社会学思想,尤其是所建立的理论,对整个社会科学都有巨大的影响。
关于古典社会学家地位的争论,对于某些学者来说是个有趣的主题。但奇怪的是,大部分学者却忘记了,提出大师名录、列出古典社会学家清单这件事,到底要归在谁头上;最开始是谁在他那至今仍通用的基本排行榜当中,成就了这份大师名录。如果人们提出这个时常被忽略的问题的话,那么就绝对无法避开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 1902—1979)的名字。正是帕森斯,在20世纪30年代,在这个对全球社会学界来说非常困顿的年代,完成了两个重要工作:把从社会学自成立以来发展得相当杂乱的理论给整合起来,以及将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树立为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构成部分。帕森斯的第一本主要著作,1937年出版的《社会行动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便在尝试着建立大师名录。而且由于他后来成就斐然,所以他这份大师名录也对社会学接下来的发展产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巨大影响。今天,不只在学涯路上前行的学生,而且也包括一些这个学科的“老手”,都相信涂尔干或韦伯的古典大师地位已经理所当然到没必要再多花时间思考他们究竟是如何获得大师地位的。是帕森斯,多亏帕森斯,就是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通过详细的研究证成了他们的大师地位。但这本厚达800页、很难懂的书(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本书至今竟然都还没有德译本),不只是一个建立大师名录的里程碑而已。帕森斯更明显的关怀是,将古典社会学家片段零散、深受民族背景和个人背景所影响的诸多著作,汇整成渊博的社会学理论基础架构,以及在整个丰富多样的社会科学中确立起社会学的学科地位。因此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在第二讲,甚至是部分第三讲中,呈现与分析《社会行动的结构》这本从许多方面来看都很具有开拓性,但出版后一开始在美国几乎乏人问津、稍晚才被学术界“发现”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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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的人生经历虽没什么特别有趣之处,但却呈现了一个典型的、非常成功的学术生涯。所以我们不会对他的传记有太多的关注(关于帕森斯的详细传记,可以参阅Charles Camic, “Introdcton: Talcott Parsons before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帕森斯于1902年12月13日出生于科罗拉多斯普林斯(Colorado Springs),在那里的一个禁欲新教徒家庭中长大。他的父亲原本是一位公理教会的牧师,后来成为科罗拉多学院的英语系教授兼主任。1917年他们举家搬至纽约,让帕森斯在那儿作好上大学的准备。他选择就读艾姆赫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一开始读生物学(这对于他中期乃至晚期的理论发展特别重要),而后他似乎选定了攻读经济学。从艾姆赫斯特学院毕业之后,1924年他获得了一笔奖学金,便离开美国前往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继续读书。在那里他跟一些著名的文化人类学代表人物有密切的接触,比如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1925年帕森斯前往德国海德堡。韦伯曾在那里生活和任教了很多年,对当地知识圈有很深远的影响;1925年韦伯甫过世五年,海德堡还可以嗅到浓厚的韦伯精神气息。帕森斯在那儿非常用功,也研读了许多其他伟大的德国社会科学家的著作。1927年,他以讨论马克思、桑巴特(Werner Sombart)、韦伯等人的资本主义概念的博士论文顺利毕业。不过在毕业前他就已经先回到艾姆赫斯特学院,在1926—1927学期担任经济学领域的兼任讲师。1927年他在哈佛大学取得教职,但当时他还没有决定要在哪一个科系任教。那时他首先教的是关于德国主流经济学理论基础知识的课,这也是他博士论文的部分研究主题。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30年,当帕森斯对社会学的兴趣越来越浓厚,他开始在哈佛大学社会学系任教,该系是由俄国移民学者索罗金(Pitirim Sorokin, 1889—1986)成立的。但由于个人和学术问题上与索罗金的分歧,所以一直到1937年出版了《社会行动的结构》之后,才取得了可望获得终身教职的副教授职位。不过至少从那时候开始,帕森斯都是在社会学系发展的,他的整个学术生涯也都留在社会学环境中。他培养出很多优秀的学生,成为很有影响力的教师,并且从1950年开始也同时是一位有着巨大创作活力的学者。1951年他出版了代表著作《社会系统》,紧接着密集出版了无数专著与论文,且其中大多数有极高的理论水平。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帕森斯成为最受敬重和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社会学家。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全世界,甚至在苏联,他都很有影响力。但是到60年代末,他的声望就开始走下坡了。他成为猛烈攻击的对象,因为那时的学生运动和影响力很大的学术左派都认为,帕森斯的理论体系,甚至还有他的经验研究论文,基本结构都是保守的、美国中心主义的,因此他们认为必须打破帕森斯“正统的”社会学霸主地位。不消说,帕森斯和他的著作也几乎不符合政治正确。从研究帕森斯生平的文献中我们知道,他在20世纪30年代非常支持罗斯福的新政,想来他也自认为是左翼自由主义者,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帕森斯曾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密切观察。在20世纪70年代,这些事都影响了人们对帕森斯作品的接受意愿。虽然帕森斯晚期的学术生产力并没有减弱,但人们已经或多或少把他当作过气的学者来看待了,并且觉得帕森斯对于最新的理论学界来说已经不合时宜了。
1979年5月8日,帕森斯在慕尼黑巡回演讲的时候,突然于该地过世。令人惊讶的是,帕森斯原本走下坡的声望几乎在他一过世之后就出现了转折。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社会学理论,花样诸多而繁杂,当时各国都明显对此感到不满,因此想试着综合这些理论,借此克服理论纷杂的情况。对于各理论家来说,解决理论纷杂的一个好做法,就是以帕森斯的思想体系为基础来整合各式各样的理论。在美国,以及在德国,都出现了打着“新功能论”,甚至是“新帕森斯主义”的旗帜,以帕森斯为标杆、以理论综合为目标的理论运动。我们在之后(第十三讲)还会再讨论这些理论运动。在德国还有两位战后社会学的重要人物,20世纪70年代末期之后也开始将他们自己的理论与帕森斯著作的核心思想交织在一起。一位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他在198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沟通行动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很明显涉及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另一位是卢曼(Niklas Luhmann),虽然他与帕森斯的早期著作没什么关联,但却深受其晚期著作的启发。我们之后(第九讲到第十一讲)也会仔细探讨这两位学者。关于《社会行动的结构》,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帕森斯这第一本大部头著作,一方面用了篇幅很长的章节对社会学重要人物进行诠释说明,另一方面详细解释了他如何系统性地建立理论,并且这两方面被很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因此这本著作成为新的尝试综合诸理论的发展标杆,亦即这本书将各个理论家非常不同、表面上也相互争执的诸论点,统合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宏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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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终于要来讨论这本已经提到很多次,且对社会学历史来说有高度影响力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了。这本书有个有点冗长的副标题:“特别涉及欧洲近代学者群体的社会理论之研究”。但这个副标题其实已经指出这本书的绝大部分是从何处得到启发的。为了详细阐述他自己的“社会理论”,帕森斯选择了一个很高明的做法,就是他在建立自己的社会理论时,声称在他之前所有重要大师的理论都会殊途同归到他的理论轴线,然后他同时也一并列出了他认为的理论大师名录。帕森斯认为,1890年到1920年之间,有四位伟大的欧洲思想家,他们彼此并不熟识,也无意朝向一个类似的理论架构,但他们的工作,尤其是他们各自的理论旨趣要点,却在根本上“汇聚到一块儿”了。这四位伟大的欧洲思想家是德国的韦伯、法国的涂尔干、英国的马歇尔(Alfred Marshall, 1842—1924),以及意大利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 1848—1923)。他们虽然源自不同国家的理论氛围,各自继承的知识传统也彼此略有冲突,但是在他们学术作品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要的理论问题上,却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分母。经济学家马歇尔与身兼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的帕累托,他们的源头是功利主义传统,涂尔干和韦伯则分属法国的实证主义和德国的观念论;尽管如此,他们都逐渐在调整自身的理论根源,而且在彼此完全独立,亦即相互没有影响的情况下,都对(我们等下马上会解说的)功利主义提出了很类似的批判,并且也都至少开始形塑出一种“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也就是说,他们的理论“汇聚到一块儿”了。这是帕森斯的一个很强烈的断言,也是我们接下来思考的出发点。首先,重要的是,为什么帕森斯要拥护这种“汇聚命题”?先不用去管那些光看起来就让大家退避三舍的学术专有名词是什么意思,这些专有名词我们晚点再来解释。
这里最重要的,首先是帕森斯所声称的,他自己发现并突出了这些伟大的欧洲思想家都没有意识到的相似性与理论汇聚。于此他想做到两件事。第一,他当然声称他成功地通过了特别有趣的诠释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去看待这些至今始终被认为彼此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思想家。这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了。但是对于这个汇聚命题,帕森斯想做得更多。这意味着,第二,他想要为读者证明他自己的理论基础的正确性。帕森斯赞同这四位思想家对功利主义提出的(帕森斯所谓的)批判,并且他想将这种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建设性地用来建立他自己的理论。同时他还要求以一种新的、更广泛的取向,来保留,甚至综合这些思想家一些明确的观点。也因为这四位社会科学家在彼此独立的情况下都得出了相同的研究结果(这种情况,今天在自然科学当中人们会说是一种“多重发现”的现象。但这也是因为帕森斯刻意把这四位社会科学家的思想导向他的汇聚命题),所以帕森斯认为他的理论论点如果要有说服力,那么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就是必要且不可绕过的。因为,如果在不同地方的不同脑袋都提出了对功利主义的不满,并且同时又想超越这些不满去尝试一个新的理论,那么该先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这件事就不会只是帕森斯个人的想象而已。
事实上,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方和中欧的广阔文化框架当中,实在很难得有四位学者既有着相同的重要思想,而且这些相同的思想主轴发展过程,也都由与经验事实有关的理论系统的内在逻辑发展所引导。(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14)
帕森斯的野心在于,将这四位学者的重要的,但也常讲得不清不楚的思想给过滤一番,然后清楚地分析、表达出来,为社会学(也许甚至是为整个社会科学)提供一个稳固,或是相对来说比较稳固的基础。一方面,他用了篇幅很长的章节来对所提及的这四位学者进行诠释说明,然后把这些章节相互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他也详细解释了自己的理论建立工作。他同时包含这两方面的呈现方式,跟他的汇聚命题相辅相成,也因此显得很高明、很有魅力,因为他借由这些论证将自己置于早期著名的诸位学者的“肩膀上”,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借此,帕森斯清楚指出,社会科学(或是社会学)的历史就是一种科学进化史。帕森斯也许是这么想的(读者也可以比较上述引言的结尾):“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功利主义必然会因为人类思想的进步而遭受批判,并且人们也可以通过这些批判,尝试(尽管这个尝试是不完整的)从站不住脚的功利主义思想窠臼中逃脱出来(这正是在这四位学者那里可以观察到的)。而我,帕森斯,可以继承这些不完整的尝试,发展出一个更清楚、更确实的理论,即便这个理论未来也可能同样会改变并且将会再持续完善、改进。”
帕森斯在指出“社会(科)学的历史就是一种科学进化史”的同时,写下了社会科学的历史篇章,而且这个历史篇章跟自然科学获得成功的故事篇章颇为类似。社会科学,而且正好就是社会学,明显在不断进化;这种进化对于这个学科(或这些学科)的立足正当性来说有无比的重要性。事实上,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就一直想摆脱自然科学这个榜样的阴影,力抗已经在根本上完备发展且数学化的经济学,由此力图清楚描绘出社会学这个相对年轻的学科的轮廓。因此,他不是偶然地强调科学的进化。但若因此指责帕森斯,说他这种关于社会科学思想史的说法,只不过是出自他对于社会学领域的私心,或只是因为他想自吹自擂说自己是这四位理论家的思想体系的集大成者,那么这个指责是不公平的。如果帕森斯只是想追求这个目标的话,他大可选择简单得多的做法。
这里还值得回想一下的是,帕森斯身为美国人,却将欧洲的思想家置于他的诠释核心之中。这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帕森斯的这部著作出版的年代,欧洲的社会科学对于美国的影响力其实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先姑且不论1933年开始日益增加的从德国到美国的移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几乎所有知名的美国科学家都会在人生中的某个时刻到欧洲,尤其是到德国留学。但之后情况就改变了,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大大降低了德国的名声。在很多美国人眼中,整个欧洲当时都深陷政治泥沼中。读者只要想想20世纪初期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崛起、1933年希特勒上台、1936年西班牙内战以及法国民族阵线政府就知道了。正因为如此,在美国人看来,几乎无法理解为什么人们要像帕森斯所建议的那样,在建立一门学科领域,以及在大学里巩固这门学科领域地位的时候,偏偏要联系(而且甚至就只联系)欧洲的思想家。但帕森斯就是这么做了。由于这些思想家的欧洲背景,帕森斯这样做其实完全无法保证有人会附和他的做法和提议。也就是说帕森斯选择了一条相当不容易的道路。他冒着极大的风险,将那些欧洲思想家(尤其是涂尔干和韦伯,他在书中差不多花了最多的篇幅来描述他们)提高到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他的这个做法,让他决定性地促成这两位学者成为今天社会学大师名录上的核心角色。人们千万不能忽视一件事,就是这大师名录不只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帕森斯,因为他影响深远地让涂尔干和韦伯的作品成为美国的社会学入门书籍。而且,因为他相当有创造性地处理这些学者的思想,以及因为建立理论的方式,让美国的社会学从20世纪30年代晚期开始,在理论领域方面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并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非常高的水平。尤其不要忘了,就连在欧洲,在那个时代,涂尔干和韦伯的地位也绝对不是(很)稳固的。欧洲的社会学于20世纪之初在社会学建立者接连过世之后,是处于某种形式的停滞阶段的。那时候的欧洲社会学停滞危机,固然部分来说是因为当时的政治纷扰,但也有一些知识圈本身的原因。然而正是帕森斯,专注在少数几位欧洲古典思想家身上,以此迫使全世界不断去思考这个学科的基础。正是帕森斯成功地造就了大师名录,也造就了先前提到的对后来社会学史的巨大影响。光就这点来说,就有非常充足的理由,让一本关于现代社会学理论的书从帕森斯开始谈起。
就从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所选择的呈现形式,以及他所谓的汇聚命题开始吧。我们到目前为止的阐述都还仅是在描绘帕森斯作品形式上的结构,还没有具体陈述他书中进一步的理论论点和诠释。接下来会用三个步骤,来说明先前向各位读者承诺会交代的学术专有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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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很长的篇幅实际上都花在批判功利主义上。对现有思想体系的批判,这里尤指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这本书根本的构成部分。帕森斯在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前,先去驳斥这样一个具有影响力的思想潮流,是有道理的。在他看来,在进行建构之前,必须先进行解构。
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呢?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度,因为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帕森斯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常常也不是很准确。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弄清楚何谓功利主义,而读者这时候也因此必须先暂时跟我们转到哲学史领域去。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这个词汇是从拉丁文utilitas(功利、效益)衍生来的,首先意指在18世纪末、19世纪起源于英国哲学的一股思潮。这个哲学思潮与一个人名是分不开的: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边沁根据人类行动理论和道德理论,提出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他的出发点是,人类行动服从于“痛苦与愉悦”的制约。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行动,是因为人们总会试图避免痛苦的状态并获得愉悦。换句话说,人行动是因为想要得到效益。边沁由此推导出一个伦理原则,认为人类行动的道德质量,乃根据这个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行动所涉及的人或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最大量的效益而定。这里所简要描述的边沁的基本观念,对英国和北美的思想史有极大的影响,并在那儿拥有很多将这个观念介绍给广大公众的优秀后继者与诠释者。其中一位优秀的后继者和诠释者,是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他在1863年一篇题为《功利主义》的文章中整合了边沁的论点,同时也对这些论点作了一些修正。这里也许可以引述一段密尔自己的话,让读者能更好地了解功利主义者的思想世界。读者可以尤其注意一下这段引述中着重标出的、和行动理论有关的内容:
把效益或最大幸福原则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认为行动的对或错,与行动是否增加幸福,或产生不幸成正比。幸福意指愉悦、没有痛苦;不幸福,意指痛苦、没有愉悦。要清楚给出一个由这个理论所设立的道德标准,需要说的事还很多;尤其还必须说明,痛苦和愉悦的概念中包括了什么,以及这个理论在多大程度上留下了一个开放的问题。但是这些还需要补充说明的解释不影响这个作为道德理论基础的生命理论,即唯有愉悦,以及免于痛苦的自由,才是值得作为目的的事。(Mill, Utilitarianism, p.118;着重处为约阿斯与克诺伯所加)
密尔跟边沁一样,都将人类行动定义为功利导向的,并根据趋吉避凶原则来进行评估。而帕森斯猛烈批判的,就是功利主义这样一种行动理论的观点。至于批判的原因,我们还会再多说一点。
在进行实质的批判之前,帕森斯先让我们注意到,不是只有像边沁和密尔那样被人们认为是功利主义者,或自称为功利主义者的人,才认为人类行动是功利导向的。帕森斯认为,最晚在19、20世纪时,对于人类行动的功利主义式见解,也完全成为某个学科领域(其实就是指经济学)的特征。从经济学的发展史就可以看出,因为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像是李嘉图(David Ricardo, 1772—1832)、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 1835—1882),显然都深受诸多功利主义思想家(部分是仅受到某个个别功利主义思想家)的影响。不过帕森斯没有再对此讨论下去,而是直接声称,早在边沁和密尔之前,功利主义的论点就已经是英国政治哲学中很重要的核心论点了。他特别认为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就是典型的这样一位思想家,而且帕森斯也很详细地深入探讨了霍布斯的思想。
帕森斯对功利主义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因为他把“功利主义”的概念想得太宽泛了,哲学史中的许多不同流派都被他挂在同一个“功利主义”的牌子下。但他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一些很重要的段落,人们必须将之看成是在对思想根源进行思想史的分析。帕森斯让大家注意到,在早期基督教时代就蕴含他所谓“功利导向的”(或曰“个人主义的”或“原子式的”)先驱思想了,只是这些先驱思想的特质在中世纪的天主教里被修饰得没那么显著。到了宗教改革时期,人们不太强调个人自由,而是强调个人目的的自由,这时功利主义才又激进了起来(参阅Parson,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pp.51ff.)。帕森斯认为可以于此找到功利主义思想真正的开端。功利主义是非常片面的思想。功利主义首先感兴趣的是行动者要使用哪一种手段才能最有效率地达到行动目的。有效率地获得利益,是最重要的事。这个思想传统和同样在近代之初形成的现代经验科学常常有着几乎是密不可分的联结关系。科学理性实验几乎可以被视为一种功利导向的行动。反过来说,从功利主义出发的行动,才是唯一真正理性的行动,或甚至可以说以功利主义的角度来思考的行动才叫作行动。
唯有当行动在能利用的各种手段里头,使用对于理性来说是可理解的,且由实证经验科学所证实的、本质上来说最合适的手段,在情境条件当中追求可能的目的,这种行动才是理性行动。(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58)
以此而言,帕森斯可以论证说功利主义是(用一个本书到现在暂时还没有进一步解释的专有名词、生词来说)“实证主义”的从属流派或分支流派。帕森斯认为,实证主义思潮可说是法国启蒙和法国哲学的标志。而从实证主义的观点来看,“实证的”科学,亦即受过自然科学方法训练的思想,是行动者唯一能贴近现实的理性之路(参阅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p.60ff.,亦可参阅本书第一讲)。
到现在我们谈到了帕森斯的概念,他对功利主义的理解,以及他想要,且将要阐明的错综复杂的诸理论。处于他的阐明中最核心位置的,是霍布斯,就是那位近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那位帕森斯认为从功利主义的思想出发最明确提出行动理论的前提,并且尤其系统性地彻底讨论了其后果的政治哲学家。
在霍布斯的主要著作《利维坦》(Leviathan, 1651)里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实验,帕森斯对这个思想实验非常感兴趣。霍布斯问了一个问题:如果人类在“自然状态”下进行行动,亦即在没有外在规则、限制、法规等等的情况下进行行动,而且还是以符合功利主义的想象的方式、功利导向地进行行动,把愉悦提升到最高、避免痛苦的话,那么会发生什么事?当人类这样行动,而且还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行动的话,会发生什么事?(资源稀缺是一个还挺合乎情理的情况,因为大概只有在天堂才会有源源不绝的资源,否则到处都会见到争夺资源的情形。)霍布斯很有说服力的答案是,在这种情况下,“暴力与欺诈”必然会盛行,所有人都会施行暴力行动与欺诈行动。因为人们在争夺稀缺资源的过程中,可以毫无规则限制地追求自己的直接利益、效用。其他人要么被逼迫当作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需求与愉悦的工具,甚至被某些人用暴力奴役,要么被某些人有意地欺骗、或在交易商品的时候被蒙骗等等。这种“自然状态”的结果,就导致了人类日常生活充满了暴力,充满了不安全、不安定的感觉,甚至充满了死亡的恐惧。就连对财产的享用,也都会成问题,因为财产拥有者随时都可能又被其他人击溃,这使得所有事情都充满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一个所有人都能不受阻拦地为了自我利益而行事的情况下,是不会有信任可言的。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是人类纯粹功利导向的行动必然产生的后果。
如果真的像霍布斯在他的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中所呈现的那样,人类是如此功利导向地行动的话,那么这种混乱不堪、争斗动乱的情况,这种难以安稳自持的状态,最后就只会有一种解决方式,也就是(至少霍布斯是这么认为的)所有人会服从一个单一意志。具体来说,就是所有人会服从单一统治者或国家的权威,让这个权威平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建立这个统治者或国家的权力垄断地位,以此强力造就出和平。霍布斯的出发点是,人们在由争斗动乱的自然状态所造成的充满恐惧与难以安稳自持的情境中,会知道只有每个人将自己目前的权力让渡给国家,这种情境才会有所改善。霍布斯将这种国家称为“利维坦”,一个源自旧约圣经所提到的强大海中巨兽的名字,亦是霍布斯这本名著的书名。这个奇特的名字也显示出霍布斯在面对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建议”,亦即臣服于“利维坦”的统治时,是带着矛盾情愫的。因为这个庞然巨兽虽然可以带来和平,但其代价是造成国家顶端统治者和所有其他人之间内在的(政治)不平等。但霍布斯认为,唯有国家才能让人类脱离混乱状态、达到社会状态,而只有在社会状态中,人类才可以真正在和平状态中享受劳动成果、享受私有财产。
现在人们可以进行一个思想史的研究,探讨到底为什么霍布斯会用这样一种思想实验,为什么会描述“自然状态”而不是其他东西,以及为什么会引入利维坦这种思想主体。这本书其实是在一个暴乱的、充满政治扭曲与社会扭曲的时代写成的,那是血腥的(与教派有关的)英国内战时代。有些人也尝试根据当时英国从农业经济结构开始转变成资本主义的背景,将霍布斯的作品和当时英国新形成的社会结构相关联。霍布斯在描绘他的思想实验时,可能是很具体地在思考他那个时代的英国。以此而言可想而知的是,他相信唯有一个“庞然巨兽”才能压制英国内战的日常暴力情境,以及(这也是这个思想实验的另外一个意涵)早期资本主义的巨大后果。也就是说,他认为一个全能的、专制的国家,对那个时代的问题来说正是解决之道。霍布斯的“解决之道”当然不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另一个与此相关而被提及的解决策略,来自经济学。约翰·洛克(John Lock, 1632—1704)和亚当·斯密这两位是在英国特别酝酿了经济科学,并帮助经济科学在英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思想家,他们认为人类的功利导向行动如果“转移到”商品交换行动的领域,可以是无害的。洛克和斯密认为,虽然在市场中,每个参与者仅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市场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中所有人的交易行动是互利的。“易货贸易”是一种恰当的功利导向活动。借着这种活动,所有参与者都可以获利,也因此持续性的社会秩序,并且正是市场秩序,才得以成为可能。应该要保障市场社会的广泛施行,甚至应该保障社会关系最广泛的市场化,好让功利计算从原本彼此冲突、基于狂热与毫无节制的欲望,最后产生负面效果的情况,“转移到”对理性的市场利益的追求,并且是以相应的和谐协调的方式来追求理性的市场利益。人们可以把这种秩序观念用以下等式来描述:越多市场,就会越少狂热与战争、越多理性的利益追求、越多和平和谐、越多对于所有人来说都很有利的交换(对此可以参考以下著作:Albert Hirsch, The Passions and the Interests: Political Arguments for Capitalism Before its Triumph)。
但是帕森斯根本无意进行思想史的阐述。帕森斯感兴趣的是上述论点的内在逻辑。帕森斯反对洛克和斯密的与市场交易有关的秩序形成的观点,认为他们的观点在没有根据的、“形上学”的假设基础上,以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都是一样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显然都认为,市场参与者可以将他们的目的毫无问题地彼此协调好,并且将这些目的整合成对双方都有利的情况。姑且不论这个假设是否正确(帕森斯是驳斥这种假设的),帕森斯认为,经济学的这种假设逃避了霍布斯置于核心而凸显出来的秩序形成问题,也就是利益实际上无法彼此协调好的前提情况(参阅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p.97ff.)。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解决模式,由于毫无根据的形上学假设而未能彻底思考霍布斯所抛出的问题。所以难怪帕森斯会特别聚焦在一开始霍布斯所进行的思想实验。帕森斯的问题,也是帕森斯所谓的“霍布斯式的问题”或“秩序问题”是:普遍以功利为导向的行动,究竟如何能够造就秩序的形成?
帕森斯并不否认国家或市场实际上会促成秩序。他的见解是,社会秩序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秩序已然存在,并非真的是一个谜样的现象。因为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体验到无数的社会规律,甚至若没有国家或市场的影响,这些规律也还是会实现。读者可以想想,在家庭中或朋友圈中日复一日的互动是多么的千篇一律,甚至有些人会认为单调无聊,这使得人们相对来说会确信,明天这些活动也还会这样或那样类似地进行下去。对于帕森斯而言,否认社会秩序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不应该像许多二手文献所说的那样,以为帕森斯把社会秩序问题看成是经验问题,然后说他想提出一个由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或洛克(的“自由主义”)所考虑的解决方案。之所以会有这种误解,是因为人们错误解释了帕森斯的论点的真正特征。如帕森斯自己所说的,他更多是对“稳定的秩序可以在人类纯粹功利导向行动的条件下(总是以秩序的形式)存在”这件事提出质疑。帕森斯在这里使用了一个“超验的”论点[这也让人想起了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康德曾深思,什么样的必要条件,可以让物理学成功地如它现在运作的方式那样运作。康德没有做实验,也没有为物理学的理论体系添加新的说法,他所尝试的只是去阐明就认知主体方面而言,自然科学研究根本上得以可能的条件(他将之称为“超验的”条件)。跟康德一样,帕森斯要问的是在许许多多进行行动的个人之间,需要有什么条件才会让社会秩序得以可能出现。在这种思考超验条件的框架下,他试着指出,所有将人类功利导向行动视为前提的学者,都无法解释“规范性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因为规范性的社会秩序无法通过让他人臣服的统治(如霍布斯所说的)、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如洛克和斯密所认为的)而形成。再者,就算是通过暴力和市场而来的秩序,也已经立基于一些将功利导向行动视为前提的思维模式所无法掌握的要素之上。
帕森斯对此的论证,很具体地牵涉霍布斯在论及克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时所建议的解决方案。霍布斯没有说清楚的是,人类是怎么,以及为什么会突然认识到,必须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目前的权力,并将之转让给一个利维坦。因为人们大可问道,谁能保证其他人会跟随我的步伐?也是,谁能保证不是只有我,而是其他人也会放下武器(以及放弃与让渡权力)?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过得舒舒服服、有钱有权,那么他为什么要跟随我的步伐?这人大可更希望一直保有他的权力,而且他是有办法这么做的。还有更重要的是,在利维坦形成之后,除了那位获得了众人权力的人之外,其他所有人都失去了权力,但为什么其他所有人甘冒如此高的风险?更何况,虽然一个全能的国家创建之后,可以终止可怕的内战,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旋即又开始了,而这可能更可怕。究竟集体如何认识到利维坦的必要性,以及总是以功利为导向行动的人类如何突然去统一创建一个利维坦,这些问题在霍布斯的理论中都是一个个谜团。所以帕森斯认为,霍布斯在提出解决方案的时候,显然所设想的人类行动不是只基于效益最大化之上,否则所有功利行动者根本不可能会一致同意要创建一个利维坦。帕森斯于此提出了一个命题,指出霍布斯的秩序问题的答案所牵涉的是,
在关键点上将理性概念从它自身的范围延伸到理论的其他方面,指出行动者会去理解作为整体的处境,而非根据眼前的处境去追求自己的目的。并且因此他们会采取必要行动,去消弭暴力与欺诈,并且牺牲他们在未来的利益活动所能获得的好处,来换取安全。(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93)
如果一个仅仅将行动理解为功利导向的理论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社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形成,那么,帕森斯的结论认为,功利主义的行动模式必然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或至少是不足的。不过在我们继续讨论帕森斯的论证思路时,先稍微在这里停一下。这里我们先用稍微抽象一点的方式,来简短总结一下帕森斯至今的思路。
每个让社会学感兴趣的行动理论(功利主义也是这样一种理论,或是包含了这样一种理论),都必须能够解释社会秩序是如何实现的。因为社会秩序已然存在。在我们的社会中,甚至是在霍布斯时代的英国,社会秩序的实现,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绝对是根据某种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的,因为社会成员的目的经常都是一致的。但这就意味着,人们不能假定有个完全的“目的随机性”(帕森斯经常用这个概念),也就是说不能假定社会成员的目的是偶然的。如果假设,人类都有自身的特殊目的和功利观念,这些特殊目的和功利观念跟身边的其他人都不一样,或者即使一样的话也是偶然一样的,那么这个假设当然是错的。同样地,说主体们的利害关系反正都是一致的(局限在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大多都是这么说的),这种说法当然也是不充分的。长久以来,经济学都没有讨论行动者的目的和功利观念是从哪里来的。经济学家的出发点都是人的行动是功利导向的。然而他们却都没有确切地去研究,行动者到底是如何制定出他们的目的,如何解释他们的功利概念所指为何。更重要的是,经济学家都没有确切地去研究,行动者为什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做这样的事。帕森斯觉得很不可思议,怎么大家会轻易忽略了这个(帕森斯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帕森斯认为大家应该进一步去问,如果秩序实际上已然存在,那么行动理论要怎么去解释它。并且行动理论要能说明,“目的随机性”这种功利主义觉得没毛病的事为什么其实是不存在的,还有日常生活中各种行动目的为什么通常能毫无问题地协调起来。帕森斯的命题是,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理论是没有用的,因为关于“行动的目的,以及行动者的功利观念到底从何而来”这个问题,功利主义根本无法提供有用的答案。以功利主义模式来思考的理论家或是学科领域,会说愿望、需求、功利观念、“目的”之类的东西就是存在。至于这些东西是怎么形成的,功利主义对此不予置评,觉得回答这个问题是心理学家或生物学家的任务。但在功利主义这么做的同时,也就错失了去探究人类的行动目的实际上为何常常会如此一致的原因的机会。相反地,如果人们追问“目的”的起源,也许可以得到就算不是最关键,也是相当重要的启发。
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无疑有相当严重的理论难题。至少在功利主义影响所及之处都可以看到这个理论难题。在实证主义中(对帕森斯来说,功利主义只是实证主义的一种变体),人们也试着回答这个难题。帕森斯区分出实证主义中试着回答上述难题的两种非功利主义的说法;但是帕森斯认为,所有这些回答都不令人满意。而且,人类行动的主动性在这两种说法中都被忽视了,作为行动模式的功利主义模式也在其中遭受破坏。为什么?
1. “极端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在面对一开始的难题(亦即功利主义认为,因为各行动者的目的、愿望、功利观念即使有一致性,也都是偶然的,所以长期的行动协调,亦即社会秩序,是不可期待的)时,认为所有行动者都会遵循类似科学方法的方式来追寻他们的目的。从“极端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思考模式来看,高度理性的行动者彼此会协调他们的行动目的,而且正是这种追求目的的理性,确保了利益会达到均衡。不论这种全面的理性实际上是否能真的以这种方式造就利益均衡,这种思考模式的结论都会认为,人类始终处于一种让行动完全没有发挥空间的情境当中,而且人类必须接受这种情境。在这种情境当中,选择什么样的手段才是理性的选择,都是被给定好的。帕森斯认为,若情况真是如此,那么人类根本没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目的。人类最多只会因为科学方法出了差错,所以犯了错误。
但这种原则有个无可避免的逻辑后果,就是将目的跟行动情境等同起来,并且摧毁了它们的分析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若要经验地了解局势的未来状态,那么唯一可能的就是基于对现在和过去状态的了解来进行预测。如此一来,行动会变得完全由行动的环境条件所决定,因为如果没有目的的独立性的话,情境和手段之间的区别会变得毫无意义。行动变成一种理性地适应这些环境条件的过程。(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p.63—64)
2. “极端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则是相反的,在环境理论的意义下强调环境的决定性影响,或是在遗传理论的观点下强调遗传机制的影响,试着以此把麻烦的各行动者的“目的随机性”给扬弃掉。也就是说,极端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认为,正是环境因素,比如具有强制力和局限性的国家社会结构,或是人类的遗传机制,迫使行动只能几乎无可避免地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或是在某种特定的秩序中进行。这种思考模式刚好跟“极端理性化的实证主义”完全相反。因为极端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并不假定行动者的理性能保证行动者会有序地共同行动。秩序之所以会出现,更多是因为有一种力量超越了行动者的理性,控制、操纵了行动。也因此某些行动模式和由此而来的社会秩序才会不断重复被再生产出来。但问题是,于此原本功利主义的行动理论中的行动要素也消失了。因为,就像在自然主义小说家查洛斯(Émile Zalos)的书中有时会看到的那样,这样行动者就不过仅仅是受到环境的推动,或是“糟糕的”遗传机制的牺牲者而已,对选择自己的目的根本无能为力。
对于人类行动来说非常独特的功利观念、“目的”等等,在这两种回答上述难题的尝试当中,直接被当作行动的情境和条件。功利主义无法解释社会秩序,这也使得实证主义在尝试给出答案时,行动都消失不见了。
所以,帕森斯总结认为,功利主义的行动模式完全是不足的,因为它无法真正解释关于行动最根本的问题,亦即无法真正解释行动目标从何而来,也无法解释不同行动者的目标为何能相互协调。帕森斯认为,人们必须克服功利主义。上述两种实证主义的讨论就已经清楚显示出了,若要建立一个新的行动理论,那么这个行动理论就必须包含主动性要素。在解释行动目标如何达到协调的时候,人类行动真正主体性的面向、选择自由,必然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细心的读者也许这个时候已经想到了,这就是为什么前面所提到的帕森斯在诠释四位伟大的古典思想家时,会谈到想试着建立一个“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因为提到选择自由时,都会连带提到“唯意志论的”(voluntaristic;拉丁文:voluntas,意指自由意志、自由决断)这个形容词,而这正是他在建立自己的理论时想要强调的。但是我们先不继续谈下去,先缓一下。因为尽管帕森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但他并没有想要放弃功利主义中一些正确的见解。帕森斯认为,实证主义传统正确地强调了情境要素是人类行动的条件。对帕森斯来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他以此拒斥了“观念论的”理论取向。观念论的理论取向虽然强调了行动的意志面向和人类的自由,但——至少帕森斯是这么诠释的——观念论几乎总是忘记了限制、约束行动的(物质)条件。帕森斯认为观念论是一种“流溢论”,亦即一种思考方式,认为人类行动差不多都是从集体精神中流溢出来的,都不过是“民族灵魂”、特定的世界观、理念、观念大厦等等的表现。观念论的这种片面性也是不可取的。帕森斯非常有活力地想试着把观念论当中最好的见解,跟功利主义当中最好的见解,综合在一起,使之能够正面积极地推进到“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现在,便进入我们对《社会行动的结构》解说的第二步骤了。
* * *
我们先说结论:帕森斯将他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与被视作“规范主义”的社会秩序理论关联在一起,且这两种理论是互相参照的。因为,就像我们之前提过的,帕森斯认为行动理论若要有社会学的说服力,就必须也能解释社会秩序。所谓的“规范主义”同时关系到行动面向以及秩序面向,而这两个面向对于帕森斯来说都关涉“规范”这个重要的角色。
首先我们来讨论“规范主义的秩序理论”。规范主义的秩序理论是什么?帕森斯要说的是,每种社会秩序总会以某种形式基于共享的价值和规范(不过根据不同的情况,价值和规范当然有不同的强度)。亦即他声称,功利主义所假定的“目的随机性”并不存在。目的会因为当时现有的共享规范和价值,在许多情况中受到约束限制。规范和价值会事先形构个体的行动目的,并确保各行动者的行动目标对彼此来说都会是合适的。为了让人更确切理解他的说法,帕森斯区分了“规范秩序”和“实际秩序”。我们先来看实际秩序。帕森斯所谓的实际秩序,意指最终不是刻意地形成的秩序。在度假旺季时德国马路上的交通堵塞,是“实际秩序”的典型例子。之所以出现塞车,是因为大家都想快点到德国南部度假,但因为节假的缘故,大家的度假时间是同时开始的,所以造成同一时间他们会在非刻意的情况下在马路上“塞得动弹不得”。塞车这种结果,是某种秩序。这是一种并非事先商量好的实际秩序,因为通常人们从家里出发并不是为了要赶着去参与塞车。而且也没有规定通往慕尼黑的路每年至少都必须有一场大塞车,没有规定每个规划度假的德国人每年必须开车走这条路去那里度假。另一个是我们之前提到的例子:从市场上形成的实际秩序。在市场中,商品或劳工的劳动力一致的价格构成,并非由某个人操控的,这种秩序是由许多个体的经济行动所形成的附带后果。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行动者并没有进行协议约定,也没有人规定半磅的黄油必须低于一欧元(虽然大部分国家的黄油实际上比一欧元还便宜)。
与此不同的,则是“规范秩序”。规范秩序是帕森斯明显最感兴趣的,并且认为是社会学的主要探讨对象。这种秩序的基础是,诸行动者(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遵照共同的规范、共同的行为准则来采取行为。不论是什么样的形式,这种秩序都可以看得出来是相关行动者,在关于秩序的形成方面,具有一致的意见或是同意这种秩序,即便这种协议和同意是默认、没有明说的。至于这两种不同的秩序形式有什么关联,帕森斯(从规范秩序方面)作出以下描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秩序意指依循着规范系统所铺设的道路而进行的过程。不过有两个与此有关的深入要点需要注意。第一,任何现存规范秩序的崩坏(从规范的观点来看那是一种混乱状态),都很有可能引起实际秩序(这是一种容易进行科学分析的事情状态)。因此,“为存在而斗争”在基督教伦理观点下是混乱的,但这绝非意味着为存在而斗争没有服从于科学意义下的法则、没有服从于现象的过程一致性。第二,尽管从逻辑上来看,固然很有可能任何规范秩序也许在某些情境下会崩坏成“混乱”,但仍无可否认的是,对于在或多或少遵循着规范要素的过程中存在着的特殊实际秩序来说,规范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社会秩序就它很容易进行科学分析而言,总是一种实际秩序,但是若没有某些规范要素的有效运作,这种实际秩序是不具有稳定性的。(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p.91—92)
也就是说,帕森斯声称,虽然实际秩序和规范秩序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异,但唯有通过规范的作用,才能够解释实际秩序为什么会持续存在。以上文提到的塞车为例:塞车是一种可以用统计分析来显示的社会秩序(如果许多度假旅客同时驾车前往德国南部,那么在既有的交通网络中,就会有一定百分比的概率在到慕尼黑之前造成大塞车)。但这种堵塞是一种为时很短的秩序形态,所以也不需要什么规范。来看一下另外一种情况,暴力统治。对人类的暴力统治,实际上是一种不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共享的规范为基础的行动。但暴力统治如果要能够长久持续下去,那么至少部分被统治的人民是接受统治的(即便是不甘愿的)、某种程度上是同意统治的。市场也是一样。我们已经指出,市场的运作可以理解为市场参与者的功利导向行为,在无意间所交织起来的情境。市场参与者并不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运作,所以才去进行交易的。当然在这件事中还是有一些市场参与者所共享的规范,否则整个市场是无法运作下去的(涂尔干也发现了这件事,可以参阅他关于契约的非契约要素的讨论;帕森斯在不同的著作中也不断指出这件事)。如同帕森斯在之后的著作中强调的,市场参与者表面上赤裸裸的自利行为,并不是最终的动机,而是在自利“之下”还有其他的动机,这个动机让市场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运作情况:
有一个原则上的命题是,“经济动机”完全不是最深层的动机,而只不过是一个要点而已。在这个要点之上,还会再引起许多不同的、与某种情境类型有关的动机。经济动机显著的持续性和一般性,并不是因为“人类本质”中有某种相应的一致性,像是利己主义或享乐主义;而是因为社会行动系统结构中有某些特质,只是这些特质并不是完全稳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制度而变化。(Parsons, “The Motiv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p.53)
帕森斯认为,如果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如果每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也都因为规范而得以实现和运作,那么规范和价值当然也同时就会在行动理论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帕森斯认为,除了功利主义者所强调的目标、功利计算等等要素之外,对于行动的分析至少也必须同样顾及价值和规范。但功利主义却忽略了或不讨论价值和规范;这是功利主义犯下的错误。因为规范和价值绝对不是在功利计算下所产生的,也绝不等同于功利计算(但功利主义者却这么认为)。此外,人们也可以想见,我们绝对不会把我们的自身价值变成功利计算的对象。如果在一段“风流韵事”中每次约会都只是在追求性爱方面的满足(亦即每次都只是为了某种功利要素),那么在这种“约会关系”中我就不会轻易投注我认为有重要价值的真感情。我是不会轻易操弄或颠覆我自身的价值的。如果我真的操弄或颠覆了我自己的价值,或是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了,那么这价值也就不是真正的价值,而是顶多我时时刻刻挂在嘴边,但并没有当真的观念。当然,价值是可以被操弄的。擅长洗脑的广告专家和严刑拷问者,就会不停操弄,或是试着操弄价值。但他们操弄的不是自己奉为信念的价值,而是其他人的价值。这两者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帕森斯将规范性的事物,亦即规范和价值,定义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认为某事物自身就是目的的一种情操”(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75;着重处为约阿斯与克诺伯所加)。某种程度上,价值比规范还要有更高的普遍性和较强的个人义务特质。帕森斯将价值称为“最终目的”,因为它无论如何都不会变成手段。它实际上就是目的本身,除非我的自我价值崩溃了,否则我不会去质疑此最终价值。路德令人印象深刻的忏悔名言便是:“我站在这里,我别无他法!”若真是如此,那么功利观念根本上也就是源自这种最终价值,也就是说功利计算其实立足于个人的、或共享的价值信念(所以帕森斯才会说价值是“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一种情操”),因为我唯有基于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够确认我的利益、目的是什么。价值和规范自身不能从属于价值计算,因为这两者本身构成了价值计算得以成立的评估尺度。帕森斯相信,功利主义之所以失败的“谜题”是可解的。社会世界几乎都是有秩序的,因为人类行动基本上是由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刻画的。
帕森斯根据他自己的这个观点,将人类行动彻底讨论了一番,以此勾勒出一种行动模式。功利主义虽然也运用过这种模式,但却没有超越这个模式。帕森斯将这种模式称为“行动参照框架”(action frame of reference),认为这是一个理解人类行动的基本概念。然后,帕森斯在他所谓的“单位行动”(unit act)中区分出以下几个元素:
1. 行动者。
2. 行动目的(帕森斯的用语包括“目的”“目标”“意图”)。
3. 行动情境。行动情境还可以再区分成行动的“条件”,亦即情境当中行动者无法控制的构成部分;行动的“手段”,亦即情境中行动者能够运用的构成部分。
4. 行动的规范和价值。(参阅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44)
回顾一下帕森斯对功利主义的讨论,可以发现功利主义的行动理论当中,已经包含前三个要素,但是缺乏第四个关键的规范与价值面向。我们于此必须补充说明一下,这第四个面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规范性的事物与前述的实证主义不同。实证主义用以解决功利主义问题的概念是氛围和遗传,这些概念否定了人类的自由意志、人类的行动能力,但规范性的事物不会如此。之所以不会,是因为我也可以违反规范和价值,我可以喜欢某些规范价值,但讨厌另一些规范价值;某些规范价值对我施加了几乎无法抵抗的力量,但另一些没有。对于帕森斯来说,规范要素是人类行动相当特殊的部分,因此也是他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的核心。完整的“行动参照框架”如图2.1所示:
图2.1
其中,规范和价值对行动方向有两重影响途径。它们一方面会影响行动手段的选择,让行动因为规范的原因而只能选择某些手段,不能选择另外一些手段。如果我拥护某些价值和规范,那么我就不能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如果我坚信诚实的价值,那么我就不会为了贯彻某些计划而动用不诚实的手段。但是规范和价值也会以某种重要的方式构筑出行动目的(我们前文已经提到这点)。也即,规范和价值会确定什么是我们觉得好的,而不是所有我们所希望的、所想要的自动都是好的。也许我对某些人有性幻想,但我不会觉得任何人都是可以拿来性幻想的;我甚至常常会驳斥某些幻想,因为某些幻想对我来说,在道德层面是无法容忍的。
规范和价值既会影响行动手段,也会影响行动目标;这让人们行动的彼此协调得以可能,而行动的协调正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所以可以如此,就是因为规范和价值首先并不是一种特别的东西,亦即不是特殊的、仅对某些个人来说才是有效的“建构物”,而是某些人类群体所共享的、他们所共有的。
上文提过,我们会用三个步骤来为各位读者讲解《社会行动的结构》;而当我们在此处谈到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时,也就同时进入到第二个步骤的尾声了。不过,在进入最后第三个步骤之前,我们想先指出一件事:请读者先试着牢记“行动参照框架”模型,请先试着想想看帕森斯为什么,以及如何将人类行动理解成这个模型,而不是其他模型。这很重要,因为接下来两讲都还会继续以帕森斯这套行动模式为出发点。我们会用这套模型去理解其他理论家。因为,从我们的命题来看,唯有将现代社会学理论大部分的发展视作都在或隐或显地与帕森斯的理论模型进行对话,才能理解这个发展。
* * *
好,我们现在进入第三个讲解步骤。
前文已提过,帕森斯的汇聚命题是他以一种很特殊的方式对古典社会科学家进行诠释而得出来的,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他要去“证明”自己理论基础的正确性。帕森斯在他著作的将近前125页,说明了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和他自己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而对于古典大师的讨论,则开启了他那本书接下来的部分,亦即去论证这些古典大师已经移向帕森斯的立场了。虽然有时候不是很明显,但这些大师都已经注意到行动当中规范要素的意涵了。这个相当广泛的诠释,差不多可以总结如下: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虽然根本上为现代经济科学铺就了重要的理论基石,并且强烈采用了功利主义的思想,但是他这位当时相当重要的经济学家同时也有意识地追问了需求、功利观念、欲望等的出现、形成(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134),并且认为这就是经济学的问题。马歇尔清楚看到,经济行动从许多方面来看都与某些价值联系在一起。最明显的就是企业家形象。企业家无疑要追求获利、增加效益;但是企业家的行动也常会以某些根深蒂固的价值为基础,也就是被人们描述为美德和“诚信”的概念,而美德和诚信当然也因此会限制“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因而经济行动并非只是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已。功利导向的行动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类的行动中价值就完全没有任何重要性。马歇尔很明显看到了(至少帕森斯觉得马歇尔看到了),经济学太少关注行动的价值面向,所以用很成问题的方式将利己主义和功利行动与理性行为,非常粗糙地直接等同起来,因此造成了从经验现实来看相当错误的描述。尤其明显的是,马歇尔认为,企业家的行动不能简简单单被扣上效益最大化的帽子。企业家的理性不是纯粹在追求狡猾机智、自私自利而已。企业家的理性常常表现在伦理义务方面,这种理性与对效率的追求也都常是以道德为基础的(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164)。唯有如此,企业家才会甘冒某些投资风险,并以坚忍不拔的毅力获得投资的成功。以此而言,帕森斯认为,马歇尔从古典功利主义中清楚指出一条出路,亦即他的研究取向呈现出了帕森斯所偏好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这个理论尤其看到并接受了影响行动价值的重要性。
意大利经济学家兼社会学家帕累托在许多方面都跟马歇尔的观念有分歧。马歇尔将理性的企业家视为文明化进程的顶峰。帕累托则相反,不带有任何进化论的历史观。他压根不相信有一种普世皆然的线性历史图像、不相信“进步”这档事。由于帕累托比起马歇尔,更强调冲突、“暴力与欺诈”,所以他跟马歇尔比起来,对于历史更明显带有一种悲观的看法。此外,他们两个对于科学理论的观念也有高度差异。帕累托的论点是更精雕细琢出来的,并且实际上他所拥护的立场与帕森斯的立场相当接近。不过,尽管马歇尔跟帕累托两人有所差异,但就行动理论方面,两人的结论却是相似的。就帕累托这方面来说,之所以说两人的结论是相似的,是因为他注意到(经济的)行动有非逻辑的面向,而且对此也有深入的探讨。他的分析认为,在经济行动中直觉是很重要的,而且不只如此,人类行动里的仪式和某些主观(非逻辑的)目的也很重要。帕累托在这里抛弃了他作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思想体系。并且最后他也像马歇尔一样,碰触到了近似于“最终目的”的观念。
个体之间冲突性的经济需求的和解之道,不能局限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在这里经济方面的考虑从属于政治的强制力,于是经济分配唯有在一般性的分配正义框架中才有可能。但所有关于分配问题的讨论,都只探讨到个体在要求财富与权力时的潜在冲突而已,而没有指出整体结构底下还有一个统一性的基础。帕累托发现了这个统一性的基础,并且在他最后的分析中,这个基础就在“社会所追求的目的”这个必不可少的存在当中。也就是说,个体行动系统的最终目的是被整合起来的,并且形成了一个单一的最终目的的一般系统。(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249f.)
涂尔干没有像帕累托和马歇尔那样,在经济科学中进行理论讨论。帕森斯认为,涂尔干根源于法国实证主义传统。涂尔干的早期著作还深受这个传统的影响,但他晚期的著作(几乎完全)跟实证主义断裂开来。涂尔干在他第一部作品中,将社会结构描写成某种个体必然得面对,且会对个体施加强制力的某种坚硬的、外在的东西。特别是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他提到了“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就像物质要素,也许甚至像遗传基因一样(读者这里可以回想一下帕森斯对于极端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的说法),会限制和形塑行动。在讨论集体意识概念时,涂尔干才渐渐将社会事物与物理事物区分开来,凸显出作用于个体身上的各种不同的强制形式。除了自然法则造成的强制力、他人的暴力与权力所造成的社会强制力之外,涂尔干最后还清楚地提出了良知的强制力。良知之所以可以限制个体的行动,是因为个体会感觉到自己深受自己和社会的规范价值的影响,因此只能这样行动而不能那样行动。涂尔干通过他已多次深入阐述过的集体意识概念,以及通过经验观察,最终洞察出社会的、共有的规范和价值内化到个体的可能性。
现在,涂尔干那影响深远的经验观察指出,因为个体的欲望原则上是无穷的,所以社会稳定性和个体的幸福两者的一个基本情况是,他们都应该根据规范来被加以管制。但是在这里规范(像是契约规则)所牵涉的不只是“外在的”管制而已。例如当人们进入一段契约关系,其实也就是直接构成了行动者的目的本身。……行动中的个体要素不再等同于具体的主体个人,而是主体个人要被视作不同要素的复合体。在手段—目的的框架中出现的目的要素,不是由“个体”所定义的,而是包含了“社会性质的”要素。对于涂尔干来说,这是相当重要的一步,使得事实上涂尔干的理论与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之间出现了彻底的断裂。(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382)
涂尔干从实证主义出发,借着他对于价值现象的阐述,逐渐走近“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而韦伯的取向,帕森斯认为是完全相反的。帕森斯认为,韦伯源自德国特别强烈的观念论思潮,所以韦伯从来没有小看规范和价值的重要性。他的危险反而在于,可能会很糟糕地忘记了情境条件和手段对于行动来说有无比的重要性。韦伯的危险在于,他在他的行动类型学中,认识到,也命名了价值导向的(亦即规范的)行动,但从一开始他却特别强调“目的理性行动”这种(功利主义的)类型,因为他想抵抗观念论的诱惑。
因此在韦伯方法论工作的早期关键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作为他整个方法论研究出发点的概念,亦即理性行动类型。理性行动牵涉可以根据科学的一般化来加以证实的手段—目的关系。同时,对他来说,此意义下的理性扮演了一个核心的角色,不论是从方法论来说还是从实质上来说都是如此。特别有趣的是,目的行动概念所扮演的方法论角色,正好与观念论理论处在非常关键的对立关系。(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on, pp.584—585)
在阐释了各个著名的社会科学家的著作之后,帕森斯得出了结论。他认为,他可以指出这四位相当不同的学者都迈向了他已清楚阐述了的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也即指出他们的研究汇聚在一起了。帕森斯指出了经济科学在帕累托和马歇尔那里进行了自我批判,帕森斯自己也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判,但不只如此,他同时也表明了,他和社会学对于人类行动显然有更好的理解,能够把实证主义和观念论结合在一起,并且将经济行动也一并吸收进来。于是他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学定义,亦即将社会学定义为一门研究行动的科学。
于此,我们也就到了对于《社会行动的结构》介绍的尾声了。下一讲,我们主要讨论对这一部重要著作的一些批评,并且再进一步去问,帕森斯在1937年出版了这本书之后,有哪些理论取向影响了他后来进一步提出的宏大社会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