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0年第2辑·总第2辑)
- 高翔主编
- 3826字
- 2022-04-08 18:34:23
三、俸禄支付方式
宋代俸禄名色不一,支付运作流程复杂,留存史籍记载不全,目前仅能大体作一梳理。
(一)货币为主、实物为辅
宋代俸禄以货币(现钱,即铜、铁钱,南宋还有纸币)为主,辅以实物(米麦、衣赐等)。衣赐给绢、绫、罗、丝绵,按春、冬季发给;禄粟给米、麦,此外杂物有盐、柴、炭、酒等。如宋初节度使料钱月400贯,春、冬绢各100匹,大绫各20匹,小绫各30匹,罗各10匹,绵各500两,禄粟月150石;宰相、枢密使料钱月300贯,春、冬服各绫20匹,绢30匹,冬绵100两,禄粟月100石,薪、蒿、炭、盐、纸诸物之给,月给薪1200束,给炭自十月至正月200秤,余月100秤,给盐7石,纸、茶、酒若干。[187]
(二)现钱与折支、全支
宋代《禄令》规定的俸禄数额与实际支付不一致。如俸钱有全支、省陌、折支之分,又有真俸、减借之别。
折支就是不付现钱,通过估价易以他物,《宋史·职官志》:“凡文武官料钱,并支一分见钱,二分折支(曾任两府虽不带职,料钱亦支见钱)。”[188]宋代现钱并非全额支付,通行省陌法。太平兴国年间“始诏民间缗钱,定以七十七为百。自是以来,天下承用,公私出纳皆然,故名省钱”。[189]官俸支给也用省陌,每100钱实得77钱。[190]至道三年(997)八月,“令有司重定百官俸给折支物”,景德年间略有改变:
本朝之制,皆约后唐所定数,其非兼职者皆一分实钱,二分折支。由景德罢兵,始诏尝经掌事、其俸当给他物者,京师每一千给实钱六百,在外四百。
折支作为俸钱支付的方式之一,一直实施不废。据宣和七年七月讲议司奏:“奉御笔送讲议司:内侍官请给,武功大夫以上可支一分见钱、二分折支。”宋代铜钱外流,出现钱荒,川峡地区流通携带不便的铁钱,故铜钱多折支铁钱:
(至道三年)十月,知益州张咏言,屯驻兵士所请钱,乞依元降宣旨,铜钱一文与折支铁钱伍文。是时峡路转运使韩国华到阙,言川峡州县幕职官等所请月俸,铜钱一文止折铁钱二文,望增加铁钱分数。帝令支铜钱一文,易给铁钱五文。
过了5年,因铜钱紧缺,铜钱对铁钱比值大幅度提高,从1文铜钱换5文铁钱,升至10文。[191]
相对于折支而言,全支现钱成了一种优渥待遇。如景德三年五月,“诏国子监学官料钱并支见钱”,作为朝廷重视办学的一种姿态。南宋建炎初军兴之际,在朝廷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除责降人外,见任宫观及未有差遣待阙京朝官以上俸钱,依旧全支”。[192]
(三)借支
边远地区幕职州县官赴任,月俸可以预支,称“预借”或“借支”。大中祥符三年四月诏:“幕职州县官除川陕、广南、福建路已令预借俸钱外,江浙、荆湖远地,麟、府等州,河北、河东缘边州军,自今并预借两月俸,余近地一月。”[193]所“借支”的俸钱,由诸路州府粮料院置“借支料钱文簿”登记,于上任时勾销。[194]
(四)减借与真俸
北宋末年起,又有“减借”。所谓“减借”即真俸扣支。靖康元年(1126),因金军进逼导致军事开支剧增,诏武选官(除军中统兵战守官外)转至遥郡以上者(月俸钱100—400贯),权支三分之二,进而在所支二分中又减借四分之一。以遥郡承宣使月俸300贯为例,300贯停支100贯,权支200贯;而所支200贯中,朝廷又以“借”的名义扣除50贯。也就是说,实际领到的月俸只有额定的一半。这个“减借”就是变相地克扣月俸。[195]
南宋继续对高薪武臣遥郡以上(身在军中的统兵战守官除外)推行“借减”的支付方式,如:
(绍兴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降指挥,措置武臣横行正任遥郡请俸,各依出身权行借减钱……其统兵战守之官(谓身在军中,充都统制、统制、将副之类)更不权减。其诸路总管、钤辖、都监、巡检及州钤辖、都监、巡检,系是职任差遣,不合作统兵战守之官。除系宗室更不减借,其余转至遥郡以上,俸钱、衣赐、傔人、俸马,依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七日指挥,权支三分之二;并当年七月九日指挥,于见请二分则例上以四分为率,权借一分支给……外路依此施行。自今降指挥日为始。”[196]
除宗室与在军指挥作战的统兵战守官都统制、统制、统领、正将、副将之类外,路、州、郡兵官兵马都总管、钤辖、都监、监押、巡检使等其他武选官阶转至遥郡以上一律借减。
与“借减”相对的为“真俸”。南宋高级武选官“寻常正任官至节度使,若非特旨,多是借减”。还有一种真俸,称“全支本色真俸”,仅指俸钱(本色)全支,杂色仍有减借。所谓“特与全支本色真俸”,此“全支本色真俸”与“真俸”有别。[197]全支料钱照付,但粟禄与傔从钱粮等杂色需借减:
统兵节度使则例,支钱四百贯、米麦四十五石,元随米钱三十贯,要之统兵官亦不得全真俸也。今总管之类却乞免行借减,欲望令户部申严前法,自今不得陈请真俸。[198]
真俸不借减,按《禄令》支取。楼钥曾上奏:“知谢渊为皇太后亲弟,请给依韩侂胄例,特与依禄给全支本色,有以见陛下奉祖后之意。然真俸之支,则有不可。”[199]若支俸钱,即给现钱且不折支,称“全支本色”。
从上可见,全支与真俸不能混淆。全支指料钱支本色,真俸即官员所有请受全支给。真俸需皇帝特旨,不过,皇帝特旨常被户部执奏驳回,如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
定江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万寿观使田师中乞依旧接续支破真俸,从之。师中因入对,面以为请,上许焉。给事中金安节等既书录黄,而户部执奏,以为不可。
如果依旧接续支破真俸,田师中一岁添米麦、衣绢数甚多,因此金安节也改变态度,认为户部执奏“委合条法”。且田师中其时为万寿观使,“合支观使请给”。[200]宋代《禄令》规定的俸给,并非都能全额领到,除非特旨给真俸。
(五)依资序降等给俸
降等给俸,即依资序降一或二等支给,也是宋代俸禄的一种支付方式,如自陈乞宫观、岳庙差遣(责降宫观、岳庙差遣除外)的官员:
并月破供给,于所居处依资序降一等支(职司以上资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资序人依签判例,无签判处及通判资序人并依幕职官例,武臣武功大夫以上未及知州职司资序人准此)。[201]
自蔡京用事,始创祠官供给,庶官依本资序降二等,学士已上不降。王黼继相,已除其法,绍兴令复旧,至是除之。[202]
(六)支半俸、停俸
致仕官给半俸,唐德宗时已见施行,[203]“自唐末离乱,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204]故有“唐制非特敕不给(致仕)半俸”之说,宋初依唐制,非特敕不给俸。淳化元年(990)五月始给致仕官半俸。[205]虽不给现钱,只给实物,但对无田产的致仕官来说,生活因此有了着落。
真宗时优待致仕官,例得迁官,再给半俸:
(咸平五年)五月丙申朔,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疾及历任有赃犯者听从便。时告老者例得迁秩,令录即授朝官,并给半俸。
到了仁宗时,致仕官正刺史、门使以上官显者给全俸。景祐三年(1036)三月诏:“致仕官旧皆给半俸,而仕尝显者,或贫不能自给,非所以遇高年,养廉耻也。自今大两省、大卿监、正刺史、门使以上致仕,给俸如分司官,长吏岁时以朕意劳赐之。”[206]
责降官团练副使亦支半俸。如胡旦为太平兴国三年(978)进士,太平兴国八年在右补阙、直史馆任上贬团练副使,领半俸。[207]仁宗时,分司官给全俸,团练副使未见增,仍为半俸。
官吏如请长假超过100天,则停俸。任满即“住给俸料”。司马光即言其“自正月二十一日以病在朝假,久而不愈……已及一百一十余日。入觐之期,未能自定。窃以百日停俸,著在旧章”。[208]《宋会要辑稿》也记载景德元年五月有司言:“尚书左丞、集贤院学士陈恕在假百日,合停月俸。”[209]
待阙、守选、丁忧也会停俸,《续资治通鉴长编》载:
窃谓唯在军中者可权从变礼,其旧制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百日公除……今丁忧臣僚,即日绝其俸禄,亦为太薄,岂有行礼之人,反不及被放之臣?(原注:庆历三年七月,听三司副使以上持服,仍续俸;武臣非在边者亦听)
宋代武臣丁忧,百日即可起复,故大中祥符七年八月诏:“三班使臣自今父母亡,勿住俸钱。”文臣三司使副以上丁忧,亦是百日起复,仍续俸;但大量中下层官员丁忧即须守三年丧并停俸。不过也有特许给俸的情况,如宗室小使臣袒免亲给俸。[210]
王安石提出任满罢官、待阙止俸未妥,担忧“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
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211]
待阙是否有俸,有不同记载。或谓待阙有俸给,《宋会要辑稿》载:
至道二年正月,诏曰:“先是秘书郎不给月俸,自今宜与著作佐郎同。京官先以三十月为满,即罢给俸料,自今宜续给之。并著于甲令。”[212]
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谓:
至若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有虚食廪禄,待阙一二年者。暨临事局,挟以势力,岂肯恪恭其职?使祖宗根本之地,纲纪日隳。故在京官司,有一员阙,则争夺者数人。其外任京朝官,则有私居待阙,动逾岁时,往往到职之初,便该磨勘,一无勤效,例蒙迁改。此则人人因循,不复奋励之由也。
范仲淹称“待阙”为“虚食廪禄”,说明待阙官仍有廪禄。然同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他又有另一种表述:
皇朝之初,承五代乱离之后,民庶凋弊,时物至贱,暨诸国收复,天下郡县之官少人除补,至有经五七年不替罢者。或才罢去,便入见阙。当物价至贱之时,俸禄不辍,士人之家无不自足。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阙之日,衣食不足,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213]
真宗咸平之后,官阙少而待阙人多,待阙官“俸禄不继”,这与前文所述“有虚食廪禄,待阙一二年者”不一致。宋代待阙官到底有无俸禄,尚需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