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 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健康损害;② 经调查确定为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健康损害;③ 已经发生食品污染,尚未引起健康损害,但经评估后确定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一般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将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评估核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评估内容包括:① 污染食品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以及严重程度;②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③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的基本条件

(1)应当考虑到对人体健康损害的程度、影响的范围、中毒和死亡人数等。

(2)除了健康损害后果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后果也应纳入评估的依据。

(3)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及发展蔓延趋势是重要的级别划分评估依据。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

2.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的具体条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食品涉及地域广大,人群健康损害范围或者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的;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食品涉及范围未超出省级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食品涉及范围较局限,但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食品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健康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健康损害人数5人及以上的,也应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核定评估的事故级别,相应启动同级别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的应急响应。其中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加,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共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分别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核定级别,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相应层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蒋小平 王友水 廖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