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职责

一、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抢救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对需要住院救治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密切关注已食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2.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 控制和保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食品及其原料等样品。

4.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及其工具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5.立即召回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

6.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

二、医疗救治单位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2.收治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3.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毒病人特效药品的储备;

4.详细询问病史,登记发病时间,制作完整的病历记录;

5.保存病人的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样品;

6.协助专业技术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必要时,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要求,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分析及诊断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6.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8.建立由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分析化学、卫生毒理学、卫生统计学、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审评认证和临床医学等不同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的常设专家库,并组织对重大、复杂食品安全事故的专家评定,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9.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和通报。

10.做好人员、技术、设施、物质、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准备或者储备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对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3.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4.督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5.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上报的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通报等。

五、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一般包括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为:

1.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2.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措施及对策,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

4.参与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事故的有关食品及其原料、生物标本等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工作;

5.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资料的整理、讨论分析,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确定和调查报告的起草;

6.协助医疗机构救治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等。

食品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稽查执法和卫生监督等相关技术机构,应按照其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开展应急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事故责任调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六、政府及其他部门职责

1.政府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预案要求,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2)针对食品安全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并按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等。

2.有关部门职责

(1)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收集、评估、预警和交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海关应监督进口商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召回。

(4)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5)发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通报。海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海关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公告等。

(蒋小平 王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