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了比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控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辖区内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①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②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③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④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⑤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⑥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的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