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组织的职责分工

社会组织之所以设置众多部门、单位、直属机构,目的是分解细化职能,“把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的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每个构成单元都承担特定职能,这是它们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例如,党政机关的办公室主要承担组织协调、上传下达、文电管理、公文处理、决策服务、调查研究、督查落实、印信管理、考勤值班、档案管理、车辆调度、接待安排等职能。

拟稿人首先要明确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清晰界定职责范围、主要任务。换言之,必须明白本部门是“干什么”的。精通本职工作的前提是明确把握本部门职责。

只有做到这一点,无论撰写计划、总结,还是决定、意见,才能做到聚焦主营业务,“不越界”“不出圈儿”。

拟稿人还必须明确把握其他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其管辖范围和职权。换言之,了解其他部门是“干什么”的。工作中难免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了解各部门职权范围,避免“进错门”“找错人”。

公文流转本质上由工作需求推动,只有以职责为基础确定行文关系,体现职权范围,进而规范公文流转过程,保障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公文才能真正发挥应有效能,否则将降低行文效率,甚至干扰正常工作。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书将多次引用其中的内容,后文简称《条例》)特别强调职权范围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基础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职权范围恰当选择主送(报送)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发文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二,根据职权范围在行文前进行必要协商。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四款)。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第六款)。

第三,根据职权范围确定是否有必要多部门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与职权范围有关的这些行文规则,要求非常清晰明确,为拟稿时合理选择行文对象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条款虽然枯燥,但并不难懂,在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

这些行文规则主要着眼于党政机关系统,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推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体系与党政机关有一定相似性,职责划分比较明确,为执行这些规则创造了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