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和垫板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炼铁机械设备基础及地脚螺栓和垫板安装质量的验收。

3.1.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基础检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炼铁机械设备的基础由土建单位施工,土建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验收后,向设备安装单位进行中间交接,设备安装单位应进行基础验收和办理中间交接,未进行基础验收和进行中间交接的设备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3.1.3 高炉和热风炉本体、高炉鼓风机和高炉余压发电机组的设备基础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作沉降观测,并有沉降记录。

设备基础沉降对设备的正常运转影响很大,特别是重负荷、高速、高精度的设备。因此本条规定高炉和热风炉本体、高炉鼓风机和高炉余压发电机组的设备基础在安装过程中应作沉降观测。对软土地设备基础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度为二级的仪器进行。各次观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