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级的防护,能防止直径大于12.5mm的球形物体进入防护壳内;能防止手指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IP××B级能防止手指或长度小于等于80mm的类似物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

5.1.3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容易接近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部容易掉进异物,如短段金属线、垃圾块及小金属零件等,故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的防护,能防止直径(厚度)大于1mm的固体物进入防护壳内。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所谓可靠地固定是指防护物不能随便移动或被无意识地碰倒。

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使保护物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加强可靠性;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较合适,则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能防止手指或长度小于等于80mm的类似物触及壳内带电部分或运动部件,所以规定网状遮护物与裸带电体净距不应小于100mm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