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阻挡物的设置与制作要求没有遮护物那样严格,一般是作为简易的防护措施,但也应起到防直接电击的保护作用。

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它能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2.11条的修改条文,将阻挡物与裸导体水平净距改为1.25m,与伸臂范围的要求吻合。为防止人的身体前倾后伸臂触电,将阻挡物高度定为1.4m。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