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地流转的模式及政策效应分析

学术界在研究农地流转模式时,多数学者并未对农地流转模式与农地流转方式进行区分,表现为将农地流转方式等同于农地流转模式,即将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入股等农地流转方式视为农地流转模式,这主要因为农地流转模式与农地流转方式存在交叉与重叠。例如,钱良信(2002)就将农地流转模式划分为转包模式、反租倒包模式、股份合作制模式、租赁模式、土地信托模式和土地置换模式六种。刘卫柏(2010)也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反租倒包、抵押继承等农地流转方式视为农地流转模式。少数学者对农地流转模式与农地流转方式进行了区分,将农地流转方式置于农地流转模式之中。易小燕(2010)将耕地流转模式划分为分散流转模式(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集中流转模式(反租倒包、股份合作、集体农场、抵押或四荒地拍卖),在耕地流转“非粮化”倾向的背景下,又将农地流转模式归纳为龙头企业带动流转模式和大户规模化集中流转模式(转包、转让),以及专业合作社集体经营模式(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吴晨(2012)依据农地流向主体将农地流转模式划分为农业龙头企业流转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模式和普通农户流转模式。曾福生等将农地流转模式总结为集体组织主导模式(股份合作、两田制)、民间自发型(互换、代耕)以及资本主导型。

对于农地流转的政策效应,多数学者将其大致分为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两类,但也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如于传岗(2013)基于地方政府流转土地治理绩效的经济学分析,着重分析了政府流转土地的内在路径与特征,以及流转成本与治理绩效,他从农业经济、农民生活水平、农民人权保障、社会和谐、流转制度对环境适应效率五个方面概括了土地流转的绩效。还有部分学者对农地城市流转负外部性进行了研究,喻燕、蔡银莺、牛海鹏、宋敏、李霜和张安录、陈竹等认为农地利用效益体系中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具有强烈的外部性,而农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并未考虑这一损失。李晓云(2007)提出农地城市流转决策应考虑社会群体福利的改善和代内、代际资源的分配与延续,主张对农地城市流转的负外部性予以量化,并应用于决策。宋敏(2009)认为农地城市流转存在额外交通成本损失、污水排放、对周边农村居民农业经营行为产生负面影响等负外部性,对其的忽视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陈竹等(2010)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将农地城市流转的负外部性分为治安状况变差、自然景观破坏等七类,并提出应区分农地城市流转外部性的发出区域和接受区域。李霜和张安录(2014)认为农地城市流转存在空气质量下降、噪声污染、水质污染、社会治安下降、垃圾堆积、生态环境破坏、农田污染七个方面的外部成本。陈伟和王喆(2014)则从价值构成的角度,将粮食安全价值、生态保护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等归纳为农地的外部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