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论》学习纲要(修订版)
- 王天义
- 3276字
- 2022-07-27 16:48:32
三、价值规律——价格及其变动
(一)价值规律的内容
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价值规律的内容。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着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就会存在,并且必然要发生作用。马克思认为,价值规律既是价值决定的规律,又是价值实现的规律。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指出:价值决定的规律,是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22)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在交换中,在竞争中才能形成和表现出来。马克思指出:“竞争实现了产品的相对价值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这一规律。”(23)“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24)根据马克思以上的论述,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可以概括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其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反映着商品经济内在的本质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指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25)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在商品价值的生产上,要求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同种单位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在商品价值的实现上,要求社会生产某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和社会需要这种商品应使用的必要劳动时间相适应。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26)
(二)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
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形式,即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按其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并不意味着每次交换商品价格与价值完全一致。在现实交换中,价格与价值往往不一致。因为,虽然价格本质上由价值决定,但是,价格又有自己的特殊规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变动取决于商品价值的变动,但价格不一定时时处处都与价值量相等,它可能高于商品的价值量,也可能低于商品的价值量。这就是价格形式与价值的矛盾在量上的表现。马克思讲:“商品的价值量表现出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应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27)马克思又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来说明规律本身。”(28)
价格与价值除了量上的背离之外,还存在着质上背离的可能性,即“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29)“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30)如自然界未开垦的土地、人的名誉和良心等,本来不是商品,没有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可以出卖,具有一定的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这种虚幻的价格形式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变动不仅取决于价值的变动,还取决于货币价值的变动。当货币价值发生变动而商品价值不变时,商品价格就必然变动。“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提高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降低时,才会普遍提高。反之,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降低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提高时,才会普遍降低。”(31)
商品价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商品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平衡是商品价格等于价值的前提。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供求平衡是罕见的,供求不平衡则是经常的。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其价格会降到价值以下;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会升到价值以上。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社会里,生产是盲目进行的,市场上的商品供求关系经常不平衡,所以,价格与价值通常不会完全一致。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对价值规律的否定。因为,第一,商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虽然会高于或低于价值,但总是以价值为中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它不能永远高于或低于价值;第二,商品价格无论怎么变化,都脱离不了它的价值基础;第三,从某种商品一次交换来看,价格与价值可能不一致,但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的涨落可以互相抵消,因而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仍是趋于一致的。
由此可见,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仅不违背价值规律,而且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说过:“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32)恩格斯也指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33)
(三)价值规律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第一,自发调节社会总劳动在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
任何社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生产的各部门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就要求把社会总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个部门。但是,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私有的商品生产者是根据自己私人的利益盲目进行生产的,经常出现各部门比例失调和供求不平衡状态。尽管如此,商品生产仍能继续进行并发展下去,原因就在于价值规律在自发地调节着社会总劳动的分配。
由于价值规律是在市场上起作用的,所以,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从而资源的配置是由市场调节的。这种调节作用通过竞争、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实现。私有的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商品,唯一的根据是市场价格信号。“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或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34)当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涨到价值以上时,就会吸引许多商品生产者把生产要素转移到该商品的生产上。反之,他们会把生产要素转移出去,生产对自己有利的商品。如此不断反复,通过市场价格的涨落,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的分配比例,在不断地生产波动中使各部门保持相对平衡,使社会生产不断延续下去。应当指出,这种完全靠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是在比例不断受到破坏的条件下实现的。竞争和价格的自发作用必然会使一些商品生产者破产,因而会造成社会生产力的浪费和破坏。
第二,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条件下,若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利就多,甚至他们还可以在社会价值以下出售商品,既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又能通过薄利多销获取更多利益;反之,就会亏本,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要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缩短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最主要的手段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此,每个商品生产者都要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熟练程度,加强管理,这一切都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私有制社会,一些掌握先进技术的商品生产者,为了保持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千方百计地垄断封锁技术秘密,妨碍新技术的推广。这种现象,又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引起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在一定条件下促进资本主义生产生产关系的产生。
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是不同的,一些生产条件好的,由于劳动生产率高,个别价值低,竞争力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会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发达起来。反之,一些生产条件差的就会不断亏损,结果导致破产。这样,就造成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