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抢劫犯罪的类型

在对抢劫犯罪的研究中,研究人员重视对抢劫犯罪人和抢劫犯罪的类型学研究。在英语文献中影响最大的抢劫犯罪人分类,可能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康克林(John Conklin)提出的抢劫犯罪人分类。他在1972年出版的《抢劫与刑事司法制度》一书中,根据对美国马萨诸塞州监狱中的67名抢劫犯罪人以及90名被害人的访问调查,把抢劫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注164

(1) 职业型抢劫犯(professional robber)。这是指以抢劫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长期以抢劫为生,每次犯罪都经过详细的计划和组织,他们以非法获得的金钱维持其享乐与挥霍无度的特殊生活方式。他们有的只从事抢劫行为,有的还从事其他犯罪。他们认为,抢劫是最直接、最迅速并且利润最多的获取金钱的方法。他们无职业或者职业不稳定,常常每年计划3—4次大的抢劫活动。他们往往有自己的组织,有犯罪分工,共同配合对大商业机构进行抢劫,在抢到一大笔钱之后偃旗息鼓几个星期或者更长时间,等到一切恢复平静后再次进行抢劫犯罪。

(2) 投机型抢劫犯(opportunist robber)。这是指利用有利的机会进行抢劫活动的犯罪人。他们仅仅在社会环境允许并且被害人有弱点时,才进行抢夺或者抢劫少量金钱。他们不经常进行抢劫犯罪,作案对象往往是出租车司机、醉酒者以及老年人等。这类犯罪人往往是年轻人,他们的抢劫活动事先不一定有计划,虽然平时三五成群,但是常常单独进行抢劫活动。

(3) 成瘾型抢劫犯(addict robber)。这是指为了维持毒瘾而进行抢劫活动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往往吸毒成瘾,进行抢劫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获得金钱以便购买毒品和维持毒瘾。当他们的毒瘾发作时身心难以忍受,因此,任何能够弄到钱购买毒品以消除不适体验的违法活动,他们都会去做,但是,较多的还是抢劫和盗窃。这类抢劫犯的组织性、计划性比职业型抢劫犯差,但是,他们的警觉性要比投机型抢劫犯高。虽然他们经常选择风险较小的对象进行抢劫,但在有时候毒瘾上来急需用钱时,也会冒险进行严重抢劫犯罪活动。他们很少有通过抢劫活动大捞一笔的想法,抢来的钱只要能够维持毒瘾就停止犯罪。

(4) 酗酒型抢劫犯(alcoholic robber)。这是指为了维持酒瘾而进行抢劫活动的犯罪人。这类抢劫犯往往嗜酒成瘾,为了维持酒瘾而进行抢劫、盗窃等活动。他们往往在酒后精神恍惚、急需用钱买酒或者因酗酒失业已久时进行抢劫或者盗窃。他们在进行抢劫、抢夺等活动时,由于对周围的环境、被害人的情况以及逃跑等缺乏了解,因而很容易被抓获。

一些研究者也对抢劫犯罪进行了分类。例如,凯蒂·威利斯(Katie Willis,2006)等人把抢劫犯罪分为四种类型:注165

(1) 公开场合抢劫(robbery in an open area)。这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抢劫犯罪。这类抢劫包括街头抢劫(street robbery)、街头行凶抢劫(street muggings)、抢劫钱包(purse snatchings)和其他抢劫。街头抢劫是最常见的抢劫方式,在城市地区尤其如此,这类抢劫犯罪每年占城市地区抢劫犯罪的大约60%。街头抢劫往往伴随行凶活动或者有同伴配合,他们往往从被害人的背后进行抢夺并且用武器威胁被害人。街头行凶抢劫者(street mugger)往往抢劫那些令人讨厌的人,例如,携带大量现金的贩毒者、皮条客等,这些人被抢劫之后也不敢报警。这类抢劫犯罪往往在距离犯罪人的住所不很远的地区中发生。

(2) 商业机构抢劫(commercial robbery)。这是指针对商业机构进行的抢劫犯罪。所抢劫的商业机构包括银行、商店等。不过,银行是最难抢劫的商业机构之一,因为银行往往有很多的工作人员和高度的安保措施。

(3) 私人住所抢劫(robbery on private premises)。这是指针对私人住所进行的抢劫犯罪。这类抢劫犯罪往往是通过侵入私人住所等进行的。在美国,这类抢劫大约占犯罪总数的10%。

(4) 短暂交往后抢劫(robbery after a short,preliminary association)。这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短暂交往后对被害人进行的抢劫犯罪。例如,在酒吧、聚会上见面之后,甚至在性接触(sexual encounter)之后,对刚刚遇到的人进行抢劫。

(5) 长期交往后抢劫(robbery after a longer association between victim and offender)。这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较长交往后对被害人进行的抢劫犯罪。通常所讲的熟人抢劫(intimate acquaintance robbing)就属于这种类型,犯罪人在抢劫关系密切的熟人之后逃逸。

(6) 抢劫汽车(carjacking)。这是指抢劫他人车辆的抢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