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互殴中致特殊体质死亡,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与主观上存在过失

——关某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终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忠与被害人吴某均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和平路居民,两家相邻。吴某因患有心脏疾病,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6月6日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三级,于2014年5月7日在该院行主动脉瓣置换+二尖瓣成形+三尖瓣成形+左房折叠+心表临时起搏器安置+胸腔闭式引流术+心包松解术。

2018年6月1日12时许,关某忠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和平路其家与吴某家相靠的墙体前面用混凝土固定一块石板。几分钟后,吴某从自家出来指责关某忠在该处放置石板,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演变为相互推搡、互殴。其间,吴某从地上捡起一小块砖头砸中关某忠的左边肩膀,关某忠则用右脚自下往上朝吴某的下腹部位置踢了一脚,吴某被踢后立即身体僵硬地仰面向后倒地。在现场对面的钱某见状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吴某已无生命体征,经现场抢救仍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当天12时15分许,吴某的女儿吴某洁到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东派出所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经现场询问调查,发现关某忠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关某忠家门口将其抓获。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是在生前患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睾丸遭外力作用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洁、吴某静、吴某涛诉称,由于被告人关某忠的犯罪行为,请求判令被告人关某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9252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关某忠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关某忠辩解称:1.其不知道被害人吴某患有心脏疾病;2.其没有踢中被害人吴某的睾丸,吴某睾丸的损伤不是其所致。被告人的辩护人邱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指控被告人关某忠踢中被害人吴某的睾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害人吴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关某忠的踢踹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

【案件焦点】

1.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踢踹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关联性;2.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患有心脏疾病,对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忠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朝被害人下腹部位置踢踹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在生前患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睾丸遭外力作用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忠在与被害人吴某互殴的过程中致吴某死亡,在吴某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人关某忠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关某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关某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洁、吴某静、吴某涛人民币3322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洁、吴某静、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邻里琐事引发的轻微矛盾,被告人关某忠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朝被害人下腹部位置踢踹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在生前患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睾丸遭外力作用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死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害人吴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关某忠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被告人关某忠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主要理由如下:

1.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故意伤害特殊体质者致其死亡案件中,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不影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证实:(1)在吴某被关某忠踢踹之前,吴某肢体动作正常,在吴某被关某忠踢踹之后,吴某在倒地之前立即出现身体僵硬的情形,继而仰面往后倒地静止不动;(2)关某忠是用右脚自下往上朝吴某的下腹部踢踹,吴某倒地时屁股先着地。故可以排除吴某在被关某忠踢踹之前,以及吴某在倒地的过程中睾丸受伤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的可能,现场监控视频客观地反映出吴某是在被关某忠踢踹之后,立即出现身体僵硬的情形,继而仰面往后倒地静止不动。故认定被告人关某忠踢中被害人吴某的睾丸,致吴某在生前患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睾丸遭外力作用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吴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关某忠的踢踹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

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被告人关某忠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争议较大的问题。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比较困难,尤其是在推搡中打一拳、踢一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更为困难。主观故意总是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出来,可以通过对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故意。本案客观上被告人关某忠与被害人吴某因邻里琐事引发轻微矛盾,且双方均已年迈,在互殴的过程中,互殴的强度、力度均较小,持续的时间较短,导致被害人吴某睾丸遭外力作用引起心源性心脏骤停而死亡,是在吴某生前患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发生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关某忠事前知道被害人吴某患有心脏疾病,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关某忠主观上明知其与患有心脏疾病的人互殴,可能导致对方心脏疾病发作死亡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关某忠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蓝艳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