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此次刑法修改对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调整幅度较大,仅次于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

该修正案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修改幅度较大,增设了5个新罪,同时对赌博犯罪进行了修改。

1.增设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

《刑法》第277条原来规定了袭警行为,但并未单独成罪。此次对《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修改,将袭警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

该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80条之二,共有三款:(1)第1款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资格、待遇犯罪的罪刑规范,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量刑从重条款,即“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第3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增设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

该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1条之二,共有两款:(1)第1款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刑规范,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即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5.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

该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99条之一,即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该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赌博犯罪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

《刑法》第303条是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包括赌博罪(第1款)和开设赌场罪(第2款)。该修正案对第303条的修改,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即第一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明确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类似规定最早出现在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二)对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公共卫生罪增设了两个新罪,并对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

1.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集中在对其第1款的调整,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纳入该罪的调整范围;(2)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较大调整,修改后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8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34条之一,规定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或非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36条之一,规定了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的犯罪,即“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改,主要对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并增设了三个新罪。

1.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将原来两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法定刑幅度,即增加了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法定刑幅度。(2)针对第三个法定刑幅度,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即“(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3)增加第2款规定了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第341条中增设了第3款,规定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2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42条之一,共分为两款:(1)第1款规定了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或修建建筑物的犯罪,即“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2款规定了出现竞合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3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中增设了第344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4条)

该修正案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增设了第355条之一,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该条共有两款:(1)第1款是对该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即“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第2款是从重处罚的规定,即“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