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评注与案例
- 时延安 陈冉 敖博
- 366字
- 2022-07-27 17:57:34
八、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具体表现为对《刑法》第431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法定刑的调整和第450条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调整。
1.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法定刑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6条)
对《刑法》第431条的修改,集中体现在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修改,将原来一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两个法定刑幅度,即:(1)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修改后,本罪的法定最低刑有较大幅度的向下调整。
2.对军人违反职责罪适用范围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7条)
对《刑法》第450条的修改,就是将“文职人员”纳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