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网络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 邵明艳主编
- 1089字
- 2022-07-29 17:08:39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小辉并未拥有进入立返利公司后台系统的职权,但侵入立返利公司系统后台后为获取红包二维码数据,将获取的二维码生成红包二维码并从中提现,其行为符合“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构成要件,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
2.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李小辉并非立返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凭借职权之外的条件获取立返利公司用户的账号及登录密码并登录、下载有关数据,其行为符合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
3.情节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李小辉非法获利9320元,满足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