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 邵明艳主编
- 664字
- 2022-07-28 11:36:40
(二)委托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怎样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6]本案中,李进作为受托人,应当将委托人王忠的款项转入王忠在“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现王忠不认可已经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李进应当对委托事项的完成承担举证责任。现李进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款项转给了案外人魏然,但不能证明魏然与“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关系,亦不能证明“苏黎世投资集团”网站上王忠注册账户、该账户内虚拟资金的真实性及王忠系自行操作上述注册账户,故李进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将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项转入王忠在“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因此法院认为李进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李进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而是将王忠的款项转给案外人魏然,该情况王忠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情况与委托事项无关。因此,李进在处理委托事务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致使委托合同的目的(将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项转入王忠在“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已不能实现。因此,王忠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其与李进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庭审当日,王忠增加诉讼请求并提出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关系,该诉求已经当庭送达李进,故法院确认王忠与李进之间关于委托李进将王忠的款项转入王忠在“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的委托合同关系,于庭审当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