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 邵明艳主编
- 711字
- 2022-07-28 11:36:46
(二)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签订的保底条款无效
关于本案双方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的原因,进一步解释如下:
第一,保底条款违背委托代理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孙先生委托睿智投资公司全权操作投资账户,账户的投资所得收益及风险仍应由孙先生自行承担,除非睿智投资公司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了孙先生的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却约定了收益目标,如达不到,由睿智投资公司补齐,即由睿智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担损失的风险,有悖民商法基本原理。
第二,保底条款违背基本市场规律。虽然保底条款系当事人自行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自由是有边界的。根据基本市场规律,投资有风险,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一般来说,能获得的收益越高,面临的风险越大。但本案中睿智投资公司以保底条款承诺保底的收益率吸引孙先生等不特定投资者,助长了市场中非理性投资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以遏制此类投机行为。
第三,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本案中约定睿智投资公司向孙先生承诺保证15%的收益,超过15%的收益五五分成,从双方权利义务来看,由孙先生出资并享受保底收益,睿智投资公司代为投资并获报酬。但是收益是不确定的,如果收益没超过15%,那么睿智投资公司非但不能获得报酬,还要向孙先生补齐未达目标部分;如果收益远远超过15%,其报酬就会偏高,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从本案后续发展来看确实印证了第一种可能性,账户并没有达到约定的保底收益率,反而严重亏损,而睿智投资公司难以兑现承诺,导致纠纷。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法院认定本案孙先生与睿智投资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