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保底条款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负担

在法院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各自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过错认定

就过错认定方面,法院需根据合同签订过程、当事人专业知识程度等因素判断。目前一般认为,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悉投资行为的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其为了牟取高额收益而与受托人签订包含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受托人具备专业理财知识,在资源与信息方面存在优势地位,且导致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且不需要承担亏损风险,受托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根据过错程度划分损失负担

在责任的具体承担方面,法院根据不同案件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分配的理财收益可以在返还的数额基础上冲抵,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等费用。有的判决受托人将本金返还给委托人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也有的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三七、二八等比例承担委托理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