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托人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规范化

作为受托人,大多是具备专业理财知识的公司或个人,为了保证业务的有序开展,应该时刻牢记委托理财应当规范化,切莫违规理财,甚至是利用委托理财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法院认定设置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扣除其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不仅要返还本金,还要对投资人的损失作出相应赔偿,得不偿失。为了使委托理财业务长期、良性开展,受托人应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合法合规从事委托理财活动,以自身专业的理财知识与高超的理财技能吸引投资者才能走得更远,做得更好。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法官助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4] 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5] 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6] 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