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五”普法案例教程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793字
- 2022-07-29 17:21:00
案例7:一事不再罚原则
——孙某超载运输被两次罚款案
案情
孙某驾驶着一辆超载货车运送一批货物从A省开往B省。在A省行驶时,被路政管理人员查获,并依照法定程序罚款200元,但未采取纠正措施。孙某驾驶超载货车继续行驶,当行驶到B省某县时,又被该县交通局路政管理人员查获。孙某一再声明,自己已经在A省被罚过款了,并出示了在A省被罚的罚单,但仍然被路政管理人员罚款200元。孙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从而在罚款领域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科处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禁止两种情况:(1)对于只侵害一个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同一个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给予处罚;(2)对于只侵害一个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由于管辖上的问题,使几个机关都拥有处罚权,在其中一个机关实施处罚后,其他机关又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A省的路政管理人员对孙某驾驶超载货车运送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后,B省某县的路政管理人员再次给予其罚款处罚,构成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原因是:(1)在整个违法超载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孙某实施的是一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只不过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未因A省路政管理人员的处罚而及时得到纠正,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一事”。(2)虽然对孙某进行处罚的A省和B省交通管理部门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但这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都来自国家授权,只是国家设立在不同地区进行行政管理的代表机构,且其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也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县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