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当场处罚的作出和执行要依照法定程序

——王某等非法聚赌被行政处罚案

案情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某县公安局广泛动员所辖派出所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聚赌活动。1月25日晚,有群众举报,某村村民王某在其家中召集了10多人进行赌博。某乡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王某家抓赌。派出所的人员进入王某家后,立刻收缴了桌上的赌具和赌资,派出所所长肖某同时宣布,所有参赌人员每人罚款50元,并下令当场收缴了罚款。

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等非法聚赌的违法事实确凿,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50元罚款,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合法的。

但是在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上,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制度,除《行政处罚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69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51条、第5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此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本案中参加聚赌的人员都是该乡的村民,居住地址固定,相互熟悉,显然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另外,该乡也不属于边远、水上或者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客观上不存在难以克服的实际困难,当事人也没有主动提出将罚款直接交给行政执法人员。总之,从本案的情况看,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适用条件。乡派出所当场收缴罚款是违法的,应当在向参赌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由被处罚人自己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