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法律限制

——某农村信用社因抵押财产不合法未能实现抵押权案

案情

王某是某村养鱼专业户,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投资,王某与某农村信用社达成贷款协议,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王某,王某以其所居住的房屋、所拥有的货车一辆、养鱼场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家中彩电作为抵押物。后来王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追偿未果,于是向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物。

法院经调查发现,签订抵押协议时,对于房屋,王某由于继承原因与其兄弟发生争议,并已诉至法院,货车因违章行车拒不接受罚款,一直被有关部门扣押。

评析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规定如下:

(1)可以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抵押的财产有四种:房屋、货车、养鱼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彩电。由于王某用于抵押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符合《民法典》第399条第4项的规定,不得抵押。货车在签订抵押协议时即已被扣押,符合第5项的规定,不得抵押。其养鱼场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用于抵押,因此,只有彩电为其合法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认为信用社仅可以就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能实现的债权或受到的损失依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王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