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诉×××(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中,×××(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写明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